破产清算遇债权诉讼、合伙未清算主张分割,律师如何成功抗辩?

最新修订 | 202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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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婷律师
丁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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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 电话:15899053384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12年法律相关从业经验,其中7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经历,5年律师从业实战经验,其兼具深厚法律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善于分析证据,拥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及证据分析、攻防策略等能力。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近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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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时,原告起诉要求支付77152.4元补偿费等;另一案中,原告未清算合伙径直主张232万余元财产分割。该律师梳理事实,精准把握破产程序及合伙财产分割规则,多维构建抗辩体系。最终,两案均驳回原告诉请,保障破产企业及被告权益,维护法律秩序。
破产清算遇债权诉讼、合伙未清算主张分割,律师如何成功抗辩?

案例一: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

2019年7月14日,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矿业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时间来到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原来,2007年阿XX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其在自己的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又与包括阿XX在内的牧民协商,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然而后来公司废弃矿场,既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草原补偿费也未足额支付,所以阿XX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某矿业公司占用草原的事实及费用主张。此时,代表某矿业公司应诉的是从行政执法单位转型而来、有着丰富法律相关行业经验的丁婷律师。丁婷律师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过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已有12年,处理过百余件案件,还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而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所以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案例二:合伙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

2019年起,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开始合伙,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到了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根据其计算方式,自身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丁婷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她发现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仅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该“挂账”行为系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而且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含该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同时,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无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及分配比例,原告径直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违反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另外,被告处置货物系经合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律师价值

在第一个案件中,丁婷律师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从程序合法性入手,锁定抗辩关键点,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等程序主张权利,为案件抗辩奠定法律基础。同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全面反驳原告诉请,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在第二个案件中,她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指出原告滥用诉权,削弱其主张可信度。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规则,全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告承担不当责任。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纠纷,法律严格遵循“公平受偿”原则,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等法定程序主张权利,避免个别清偿行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合伙纠纷中,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是基本规则,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径直主张分割财产,这有助于维护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保障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结尾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丁婷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深入挖掘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她证据精细、行动快速、策略灵活,无论是破产清算案件还是合伙纠纷案件,都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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