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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好处,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一样需要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同时还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实践中,员工要找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是非常容易的。
2、劳动法律法规偏向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一些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又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条款,所以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企业的自我保护。
用人单位无法保护自已的商业秘密。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保护。比如,对签订保密协议的职工,可以用脱密期的方法来限制职工的随意辞职。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合法的限制了。
职工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本不存在用人单位批准不批准的程序和手续。相反,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辞退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通知,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则必须支付这30 天的工资,并且还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年1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仍然要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实后,用人单位仍然要补缴社会保险费,且相关责任人还要接受处罚。
劳动合同的解决需要自己求助于有关部门的介入,只要自己按照有关的规定就可以有效的处理,但是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自己依据有关的情况进行一定的判断,否则自己的利益保障就会丧失法律上支持,因此,协商处理是此类问题解决的首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