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征地补偿款是可以获得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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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新生儿征地补偿款是可以获得的,也是有这个权利的。当事人的子女在该征(地)补偿的规定时间段内(以当地的征 收公示为准)出生,并且申报户口的,就能享受到该待遇;已经确定享受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后再出生的对象,是不能享受到该待遇的。
新生儿征地补偿款是可以获得的吗?

一、新生儿征地补偿款是可以获得的吗?

新生儿征地补偿款是可以获得的,也是有这个权利的。当事人的子女在该征(地)补偿的规定时间段内(以当地的征 收公示为准)出生,并且申报户口的,就能享受到该待遇;已经确定享受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后再出生的对象,是不能享受到该待遇的。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新生儿也是可以享受征地补偿款项的,因此新生儿想要获得征地补偿的需要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办理,否则超过要求的时间限制或者是资料不符合的,是不能够获得赔偿需要补办的,将会严重影响办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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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出嫁女要想得到土地征收补偿就必须要满足这三个条件
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而且在其他的经济组织不享有土地相关权利,也就是说出嫁女出嫁之后,户口还在娘家,并且在婆家也没有分配到土地,因此在娘家享有的土地权益就不能被剥夺,如果娘家有征地补偿,那出嫁女也应该享有征地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女方出嫁之后,户口迁到婆家,也享有土地相关的权利,但是后来离婚了,户口没有迁出,那这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权利不能被剥夺,也应该享有征地补偿的权利。不能够因为离婚就剥夺了这些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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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侵权行为发生时腹中胎儿不具有公民资格,无权利能力,不属于张某的实际被抚养人,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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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笔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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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征地补偿是怎样获得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农户口征地补偿是怎样获得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原因
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国家因为发展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单位和使用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支持。规定特别指出,对于农村征地的补贴项目有青苗费,附着物费以及安置费等。以上所有费用都是针对现土地使用者而言。地被征了,农民吃饭就成问题,再创业或转行都需要一定的启动资金,所以,才有了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使农民拥有征地获补偿的权益。
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原因非农业户口已经转为城市或者城镇人口,这类人在农村不再有承包的土地,也不存在转行就业的问题,更加不存在青苗费以及附着物,或者说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非农业户口没有资格享受土地补偿费。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条件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是针对农民,即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组织的成员均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如果是非农业户口,肯定就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但根据各地法律政策的不同,此一般规定也会出现一些特殊变通。
如果是小城镇的非农业,可以享受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意,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小城镇的非农业,还保留有承包地,征地时应予以补偿。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还是2020年出台的《物权法》均强调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其生活质量不降低。尤其物权法与以前的法律法规相比增加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但是,实践中,征地补偿款是否拨付到位,款到村民委员会手中之后,对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法律规定了村民自治,但是对于应该分配到土地承包人手中,而不予分配或者少分配,却各有争议,有认为该争议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管辖。那么,这部分人员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够得到赖以生存的征地补偿款,尤其对于按照城市居民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在失去土地又无社会保险保障其生活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维权,值得我们思考。实际中,不能仅仅因为其非农业户口的一个身份而将其排除在征地补偿的范围之外,而是综合进行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关于该事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认定标准不
一,一般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是否在本地长期居住生活,是否以本集体固定的生产生活为生活来源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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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朴素原则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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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条件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是针对农民,即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组织的成员均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如果是非农业户口,肯定就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但根据各地法律政策的不同,此一般规定也会出现一些特殊变通。
如果是小城镇的非农业,可以享受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意,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小城镇的非农业,还保留有承包地,征地时应予以补偿。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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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邀请杞县县城周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座谈,征求了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意见。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认识一致。
(一)杞县农村土地分配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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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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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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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小城镇的非农业,可以享受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意,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小城镇的非农业,还保留有承包地,征地时应予以补偿。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还是2020年出台的《物权法》均强调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其生活质量不降低。尤其物权法与以前的法律法规相比增加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但是,实践中,征地补偿款是否拨付到位,款到村民委员会手中之后,对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法律规定了村民自治,但是对于应该分配到土地承包人手中,而不予分配或者少分配,却各有争议,有认为该争议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管辖。那么,这部分人员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够得到赖以生存的征地补偿款,尤其对于按照城市居民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在失去土地又无社会保险保障其生活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维权,值得我们思考。实际中,不能仅仅因为其非农业户口的一个身份而将其排除在征地补偿的范围之外,而是综合进行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关于该事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认定标准不
一,一般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是否在本地长期居住生活,是否以本集体固定的生产生活为生活来源进行判断。
三、农村朴素思想下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
笔者邀请杞县县城周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座谈,征求了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意见。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认识一致。
(一)杞县农村土地分配现状
参加座谈的村民介绍,1982年底正式将集体土地承包到户,1990年进行了调整,此后没有再行分配过土地,1996年左右村委会与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三十年不动地。从此以后,基本上是按照“添丁不添地,减口不减地”的原则执行,各户土地总量不再变化。在当初分地时,原则上是以家庭为单位,实际操作上是按照“人头”分地,在家庭内部“谁有地、谁无地”问题分得很清,不存在模糊认识。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朴素原则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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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征地补偿是如何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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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原因
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国家因为发展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单位和使用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支持。规定特别指出,对于农村征地的补贴项目有青苗费,附着物费以及安置费等。以上所有费用都是针对现土地使用者而言。地被征了,农民吃饭就成问题,再创业或转行都需要一定的启动资金,所以,才有了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使农民拥有征地获补偿的权益。
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原因非农业户口已经转为城市或者城镇人口,这类人在农村不再有承包的土地,也不存在转行就业的问题,更加不存在青苗费以及附着物,或者说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非农业户口没有资格享受土地补偿费。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条件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是针对农民,即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组织的成员均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如果是非农业户口,肯定就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但根据各地法律政策的不同,此一般规定也会出现一些特殊变通。
如果是小城镇的非农业,可以享受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意,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小城镇的非农业,还保留有承包地,征地时应予以补偿。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还是2020年出台的《物权法》均强调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其生活质量不降低。尤其物权法与以前的法律法规相比增加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但是,实践中,征地补偿款是否拨付到位,款到村民委员会手中之后,对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法律规定了村民自治,但是对于应该分配到土地承包人手中,而不予分配或者少分配,却各有争议,有认为该争议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管辖。那么,这部分人员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够得到赖以生存的征地补偿款,尤其对于按照城市居民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在失去土地又无社会保险保障其生活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维权,值得我们思考。实际中,不能仅仅因为其非农业户口的一个身份而将其排除在征地补偿的范围之外,而是综合进行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关于该事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认定标准不
一,一般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是否在本地长期居住生活,是否以本集体固定的生产生活为生活来源进行判断。
三、农村朴素思想下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
笔者邀请杞县县城周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座谈,征求了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意见。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认识一致。
(一)杞县农村土地分配现状
参加座谈的村民介绍,1982年底正式将集体土地承包到户,1990年进行了调整,此后没有再行分配过土地,1996年左右村委会与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三十年不动地。从此以后,基本上是按照“添丁不添地,减口不减地”的原则执行,各户土地总量不再变化。在当初分地时,原则上是以家庭为单位,实际操作上是按照“人头”分地,在家庭内部“谁有地、谁无地”问题分得很清,不存在模糊认识。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朴素原则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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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原因
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国家因为发展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单位和使用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支持。规定特别指出,对于农村征地的补贴项目有青苗费,附着物费以及安置费等。以上所有费用都是针对现土地使用者而言。地被征了,农民吃饭就成问题,再创业或转行都需要一定的启动资金,所以,才有了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使农民拥有征地获补偿的权益。
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原因非农业户口已经转为城市或者城镇人口,这类人在农村不再有承包的土地,也不存在转行就业的问题,更加不存在青苗费以及附着物,或者说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非农业户口没有资格享受土地补偿费。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条件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是针对农民,即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组织的成员均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如果是非农业户口,肯定就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但根据各地法律政策的不同,此一般规定也会出现一些特殊变通。
如果是小城镇的非农业,可以享受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意,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小城镇的非农业,还保留有承包地,征地时应予以补偿。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还是2020年出台的《物权法》均强调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其生活质量不降低。尤其物权法与以前的法律法规相比增加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但是,实践中,征地补偿款是否拨付到位,款到村民委员会手中之后,对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法律规定了村民自治,但是对于应该分配到土地承包人手中,而不予分配或者少分配,却各有争议,有认为该争议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管辖。那么,这部分人员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够得到赖以生存的征地补偿款,尤其对于按照城市居民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在失去土地又无社会保险保障其生活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维权,值得我们思考。实际中,不能仅仅因为其非农业户口的一个身份而将其排除在征地补偿的范围之外,而是综合进行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关于该事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认定标准不
一,一般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是否在本地长期居住生活,是否以本集体固定的生产生活为生活来源进行判断。
三、农村朴素思想下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
笔者邀请杞县县城周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座谈,征求了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意见。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认识一致。
(一)杞县农村土地分配现状
参加座谈的村民介绍,1982年底正式将集体土地承包到户,1990年进行了调整,此后没有再行分配过土地,1996年左右村委会与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三十年不动地。从此以后,基本上是按照“添丁不添地,减口不减地”的原则执行,各户土地总量不再变化。在当初分地时,原则上是以家庭为单位,实际操作上是按照“人头”分地,在家庭内部“谁有地、谁无地”问题分得很清,不存在模糊认识。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朴素原则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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