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2月,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向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价值14万元的货物交付后,XX公司出具入库单却未付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委托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衣超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复杂商事争议领域经验丰富,担任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等职务。
原告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XX公司主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其次是股东责任认定,B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最后是证据效力方面,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需扣除维修费,且入库单非结算依据。
针对这些难点,衣超律师采取了相应策略。在主体资格抗辩上,提交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股东责任论证方面,援引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证据固定,入库单明确记载货物价值及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主张其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其一,为债权人向未足额出资股东主张权利提供了范本,突破了“公司债务股东不直接承担”的常规认知。其二,展示了通过法律检索和证据梳理实现债权最大化的专业方法。其三,提醒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入库单等凭证在证明交易事实和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四,强调了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提前预判和应对被告抗辩理由的重要性,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和法律论证确保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反映出法院对于股东出资责任的审查日益严格,债权人在面对公司债务时,可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同时,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法院更注重结合交易习惯和证据规则进行综合判断。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善于利用已生效判决等资源,组织有效的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这也体现出在商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策略性维权和证据组织能力对于案件结果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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