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结果的走向往往取决于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透彻分析。梁国权律师,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个领域的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他代理的几起典型案例。
规划行政管理案:捍卫当事人土地权益
郭某于某时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后来,他向市资源局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市资源局颁发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之后,郭某因建设住宅向市资源局申请报建,却被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郭某认为市资源局据以作出决定的《控规(微调)》违法,遂诉至法院,诉求包括确认规划违法、要求市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等。
市资源局抗辩认为自身的规划和决定是合法合规的。梁国权律师则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其一,依据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市资源局变更土地用途的程序存在瑕疵,未充分保障郭某的合法权益。其二,规划的调整不能随意侵犯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土地权益,而市资源局的行为导致郭某无法按照原土地使用证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其三,市资源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依据《控规(微调)》,在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最终得出结论,市资源局的行为构成对郭某合法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市资源局应对郭某无法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照该土地的价值给予郭某补偿,同时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厘清债务责任
陈某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主张吴某、黎某向其借款,提交了转账记录等证据。吴某确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黎某提交离婚证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其与吴某离婚之后,自己未签名也未收取借款。陈某认为被告应归还借款,诉至法院。
吴某辩称案涉借款与黎某无关,自己确认借款事实但对部分给付情况有异议。梁国权律师为黎某辩护时指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定,借款发生在黎某与吴某离婚之后,且黎某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和借款的收取,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其次,从证据角度看,黎某提交的离婚证、相关房屋建造资料等,足以证明借款与黎某无关。最后,陈某不能仅因吴某与黎某曾有婚姻关系,就要求黎某承担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限于两份《借款协议书》的金额,借款实际交付数额以转账记录为准,陈某主张的部分款项性质并非民间借贷。关于利息,支持自某时起按规定利率计算。同时,认定黎某对借款不承担责任,判决吴某给付相应款项及利息,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同纠纷案:判定“跳单”与否
经纪公司向黄某、郭某介绍房地产并带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了服务费。后来,黄某、郭某通过其他公司完成交易,经纪公司认为其“跳单”,要求支付中介费。
经纪公司主张黄某、郭某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和中介服务,绕开公司直接订立合同,应支付中介费。梁国权律师为黄某、郭某辩护: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适用该条需满足多个构成要件,本案中经纪公司未能证明涉案房源为独家信息,且黄某、郭某与卖方不存在恶意串通。二是黄某、郭某已举证证明是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下完成交易,且支付了相应对价。三是黄某、郭某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居间服务提供方,有权对费用和服务质量进行选择。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经纪公司要求黄某、郭某支付中介费用理据不足,驳回其诉求。
从这几起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规划行政管理中,不能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涉及当事人权益的事项,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要明确债务责任的认定规则,避免无辜者承担不应有的债务;在中介合同中,要准确判断“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劳动者和消费者来说,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梁国权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准确的法律定性和有效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充分展现了其在多领域的专业价值。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用心负责服务客户、踏实钻研敬业奉献的执业理念,是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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