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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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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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在离职后,另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职位,从而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需要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原单位遭受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那职工还需要另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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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们去新的公司工作的时候,只需要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但对于应聘高级岗位的求职者,一般要多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防止职工在离职后会利用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去另一家公司任职,这有可能对原公司造成一些损失。那如果职工在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职工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这方面的解释。

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在离职后,另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职位,从而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需要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原单位遭受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那职工还需要另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协议何时生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只有在职工离职后才会生效,并且生效的期限不可以超过两年,具体的时间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来执行。由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导致离职后的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工作和岗位,这对于职工来说有一定的损失,所以企业每月还要承担起赔偿职工经济补偿的责任,直到竞业限制的有效期结束后。

三、每个员工都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竞业限制协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同于保密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得知,只有负责公司主要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常接触到公司商业机密的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就任具有保密性质岗位的员工才会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他员工不需要签订。

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1、可以为企业挽留住更多具有创造价值的员工,搞笑避免高级人才的流失;

2、员工若是泄漏了商业机密,企业可以依法挽回经济损失;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职工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一定要认真看好协议的条款,一个是违约金部分,一旦违反了条款,自己是否可以承担起违约金的责任;另一个是是否有赔偿金,这关乎到离职期间自己是否有相应的经济赔偿。

2、竞业限制期限失效后,职工可以从新任职原来的工作领域和行业,但不可以向任何单位泄漏原公司的商业机密,否则将会受到原公司的法律追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3、职工要确认好协议上写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避免离职后接触到相关的工作内容,否则只能怪自己没有看清楚条款。

4、如果发现原用人单位有出现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的情况出现,要学会运用法律的知识维权,不要忍气吞声,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主要的注意事项都跟大家介绍的差不多了,希望各位在工作中能够多注意这方面的合同和条款。

关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相关内容都已经简单介绍完了,这里只是一个简单的认识,想要了解更深入的内容各位可以自己查询。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并不是有意针对职工的职业道德,而是用人单位建立维权的一种方式,万一真有违反的情况出现,用人单位也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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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可以与哪些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未支付经济补偿达3个月后,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
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形成对待给付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即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无疑义。
但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比较复杂:有的表现为用人单位虽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但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少于竞业限制约定有的表现为用人单位连续几个月都不支付经济补偿有的则表现为用人单位不严格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而是采用时断时续“间歇性”方式支付经济补偿有的则表现为用人单位以在职期间工资构成中已包括经济补偿为由,不再向劳动者支付离职后经济补偿等等。以上情形,究竟哪些可以作为支持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理由在实务中素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从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和就业权角度出发,只要用人单位有违约行为,就可支持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尊重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在两者之间作适当平衡。故不能因用人单位轻微违约行为而支持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主张。
笔者原则上赞成第二种观点,但应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作出一个可供掌握的标准,以三个月作为区分用人单位违约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到让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临界点。关于对“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理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三个月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开始起算。司法实践中,部分竞业限制条款并未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而是约定了其他时间。例如,约定用人单值支付经济补偿的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之日起,又如在职期间在每月工资之外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等。对竞业限制条款中有关经济补偿给付时间的其他约定,应如何处理,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依据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确定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的时间起点有的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认为经济补偿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为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中有关起算时间的不同约定均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用的“可以”一词事实上已经否决了该条款为强制性规定的结论。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任意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呢 答案是否定的。经济补偿是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有回报,只要劳动者遵守了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就应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以弥补劳动者的收入损失,避免造成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显著下降。
如果支持经济补偿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开始起算,那么会有一种情形,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之日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之间会有一段时间,在这一时间段内,会造成劳动者遵守了竞业限制约定反而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不公后果。因此,应当正视劳动关系的实质不平等性,从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出发,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为由,认定竞业限制条款中关于经济补偿其他起算时间的约定无效。进而,将三个月确定为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开始起算。
2.“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中的三个月不仅指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还包括用人单位时断时续不支付经济补偿,但累计满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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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是多少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考虑因素有:协议里规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原单位的损失以及员工新工作的潜在收入。如果违约金定得太高或太低,法院/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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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什么是竞业限制补偿金?我公司一技术人员要辞职,公司要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请问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怎样计算的?
[律师回复] 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方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标准,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限制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部分法规条例对这个问题做出过相应处理,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1/2。总之,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员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因素确定补偿金标准。员工应企业的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愿限制择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补偿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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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竞业限制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才是有效的,假如用人单位不给竞业限制补偿,该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吗?
[律师回复]   竞业限制条款符合以下条件时才是有效的:  使用竞业限制条款时,应考虑到约定的合理性、有效性及限制期限的长短性。  合理性是竞业限制条款的基本条件。劳动者由于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就不能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从而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来弥补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补偿的数额以劳动者离开单位上一个年度从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总额的1/2到1/3为宜。可以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或者在离职时一次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应认定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有效性是说竞业限制条款中的内容应保护用人单位利益。例如:用人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等。如果,用人单位所制定的条款中的内容不能够体现出具有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那么该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中的期限要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年。否则,该条款仍属于无效条款。  所以,假如用人单位不给竞业限制补偿的话该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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