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那一刻,山西某环境产业公司(侯马)和侯马某建材公司的负责人意识到自己卷入了一场棘手的法律纠纷。江苏某新材料公司因对山东某工程公司享有债权,直接起诉侯马这两家公司,要求代为支付3258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侯马的两家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危机,一旦败诉,多年的经营成果可能付诸东流,企业也将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负责人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
在这关键时刻,他们找到了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的江倩倩律师。江倩倩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她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经济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追偿权、信息网络合同(海外代购、网络购物)纠纷、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在婚姻、继承等案件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江倩倩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分析和准备中。曾经办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历让她知道,要想在这场官司中胜诉,必须精准把握代位权构成要件。她提出核心抗辩观点:一是山东某工程公司对侯马企业不存在到期债权;二是相关合同未验收、未结算、质保金未到期;三是债权转让真实合法,不存在恶意串通;四是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
在一、二审过程中,江倩倩律师围绕上述观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她认真梳理每一个细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起草法律文书,在诉讼程序中及时推进、反馈与沟通。开庭时,她据理力争,向法官说明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或审判思路,她还提交法庭可参考的类案裁判。
最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驳回江苏某新材料公司3258万余元的代位权诉讼请求。裁判理由为山东某工程公司对侯马企业的债权存在争议、未到期、未结算,代位权行使条件不具备,侯马企业无需向江苏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江倩倩律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成功为侯马、临汾企业排除了3258万元的代位清偿风险,一、二审全面胜诉,切实维护了本地企业的财产安全。她用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也再次证明了自己在法律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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