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持有就业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可以与境内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对该劳动关系进行规制的主要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但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适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属于特殊就业群体,他们往往在学历层次和专业技术上高于普通劳动者,因此也更具备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能力。为了保障涉外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应当允许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上自行约定,可以排除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当然要受中国劳动法的约束,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事项不能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的司法实践中曾一度采用第一种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中载明,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外约定或履行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按当事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其他协议形式以及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但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人力资源的跨国流动也愈发频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则引起了包括上海市各级法院在内的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的重新思索与探究。
国外劳动从业人员在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置,确定自己的问题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生活中会有不少的争议,毕竟此类问题的解决是较为复杂的,但是在事情的解决中更多的是需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