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通用条款违约金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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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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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
工程通用条款违约金是多少?

一、工程通用条款违约金是多少?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违约金上限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看来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已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会予以合同当事人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违约金的上限应该根据损失程度来估算。

当公民和企业与他人进行约定后,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是会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在合同中也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了违法合同规定的行为后,也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另一方也是可以依法与对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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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通用条款违约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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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同违约的具有哪些流程 1、首先你要准备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立案厅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领取判决-申请执行。 二、诉讼要注意的情况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 2、对于违约一方,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 4、被告就同一案件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 三、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有哪些?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在买卖合同中,如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证据的保存: (1)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采取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上记载质量问题属实。 (3)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4)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5)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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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计算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 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二、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而约定了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常有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而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该违约金通常要比银行利息高出许多,如何认定该违约金的性质与效力呢?有观点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违约金与利息有着诸多不同之处,体现在: 第 一、违约金在性质上是违约责任形式,而利息是物的法定孳息〖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前者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后者则具备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性质; 第 二、违约金基于对方的违约而存在,兼具补偿性〖补偿性,是指对任何迟延履行的金钱债务,都应当对债务人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补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公平原则〗和惩罚性,而利息基于对物的所有而取得,具有对物的收益性; 第 三、违约金是一把双刃剑,通常合同中在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的同时也约定了迟延交付违约金,而利息则固定的属单方收益权; 第四,违约金的多少由双方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守约方未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可请求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但需对守约方的损失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利息的多少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违约方对利息高低的合理性不负举证责任。 进行计算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时,主要就是参考上面的三个方面,希望各位在追讨拖欠的工程款时,不要用违法的手段,也不要过激地应对,用法律,去维护你应有的权益,这是每一个当前生活在依法治国的中国的人应该做的。
合同违约诉讼流程是什么,如何起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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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欠条上违约金有效吗
你们俩要是觉得对方有点儿不靠谱,那就可以在合同里头规定点儿违约金。比如说你们俩签的那张工程款欠条上,如果已经明确规定了违约后得赔偿多少钱的话,这违约金就是合法生效的。但是,你想想,如果这违约金还没你实际损失的多,那你就可以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那儿要求他们给你加点儿;反过来说,如果这违约金比你实际损失的高太多了,那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会考虑给你降点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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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否算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是否算违约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特点
第一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
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二手房违约起诉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手房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时,流程大致如下:
1.前的准备:
准备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卖方夫妻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单、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2.当事人根据自己情况明确诉讼请求: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诉讼请求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或实际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但守约方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其中一项来主张。另外,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双倍返还定金外,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结合司法实践,可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成本支出、房价上涨等因素确定实际损失。

二,继续履行合同,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约,在不存在《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的除外情形下,买方可诉请要求继续履行。
3.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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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违约金如何约定
很简单,就是看你犯了多大的错。比如说,你跟人家签了个合同,结果你没做到,那你就得赔钱给人家。但是,这个违约金也不能乱定,要是你定的太低了,人家觉得不公平,就会找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帮忙,让他们帮你把违约金调高点。当然,如果你定的太高了,人家也会找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帮忙,让他们帮你把违约金调低点。所以说,咱们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想清楚,看看自己到底能不能做到,然后再决定违约金该定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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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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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违约金的增加
[律师回复] (一)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违约金条款作为由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在性质土是从合同,它附属于主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违约金条款就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违约金条款也无效。但在违约金条款有效的情况下,也并非绝对地执行违约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违约金的数额是可以调整的。对债务人来说,即使负违约责任,也可请求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违约金,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债权人来说,可以请求增加低于损失的违约金,以充分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害。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条件和程序是:1.必须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性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失,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完全一致,但两者也不应相差太大,否则,将导致其填补功能减损甚至丧失。另外,违约金数额与损失额大体一致,也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责任上的体现,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2.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仲裁机构才能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不请求调整,表明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其仍然愿意接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国家不应主动十预,因而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3.违约金数额高低的比较标准及调整标准均是违约造成的损失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定,此处所指的损失范围,应与《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额相同,既包括实际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此,损失范围的确定要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同时也要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等规则的限制。
(二)违约金的增加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并不限于违约金数额“过分低于”损失,当事人即可以请求增加。如此规定,意在强化违约金的填补功能,使违约金的作用最低限度与损害赔偿责任等同,当然,两种责任的效果实际上是否等同,还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原因是约定的违约金对己不利,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因此,违约金增额请求权一般由债权人行使,债权人请求增加违约金时,须负举证责任,举证证明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这种规定,是将违约金作为最低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这种违约金义称为抵销性违约金。《合同法》立法未继续沿用这种规定,而是通过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之方式来调控违约金之赔偿性功能,违约金不再与损害赔偿并用。
我朋友违约了,他是建筑公司的一个部门经理,可能要负全权责任了,咨询下工程合同中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
(1)、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生纠纷后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方丧失了工期顺延权。因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若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此外,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因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这属于承包方无法克服的情况,如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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