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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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汽车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不同的运输方式,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当事人就内水货物运输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当事人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180日;当事人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二年。
汽车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汽车运输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汽车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不同的运输方式,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当事人就内水货物运输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当事人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180日;当事人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二年。

其次,法律法规对各种货物运输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定得也很复杂。如航空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是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内水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另外,法律法规可能对诉讼时效中断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总之实践中确定具体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是非常复杂的,这为合同当事人带来多重法律风险。

二、有关运输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有关法律未予以规定前,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之间定力合同时,若是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方式的选择,建议约定该运输方式,并记载合同之中。对于选择公路运输的情形,若是发生纠纷,需要在纠纷发生后的一年之内提出上诉的请求,否则可能会由于证据不足而不能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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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道路运输运输许可证办理要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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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1、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2、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3、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4、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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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对这一问题做了特别规定:

1)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

2)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b、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c、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d、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承运人向托运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3)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相互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60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因此,在处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时,优先适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这一特别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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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合同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汽车运输合同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
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
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
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
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
(2)乙方回复认可书
(3)甲方装货
(4)双方验货签收
(5)发往目的地交货
(6)收货单位验签
(7)验收后取回单
(8)将回单交回甲方
(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
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
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
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
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
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
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
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
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
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
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
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
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
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
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
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
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
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3、本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 月 日至2005年 月 日
7.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
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
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汽车运输合同电子版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汽车运输合同电子版的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托运人) 地址: ;乙方(承运人) 地址: 驾驶证编号: 车牌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就货物运输等问题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合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二、在上述合同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 货物运输名称:(化纤) 数量:根据厂家出货需求。 价值:30-50(万元) 运费:根据客户需求。
到货地点:(广东潮汕地区)收货人:不定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伍仟元),在合同期内乙方需先满足甲方的运输要求。合同期内如乙方未履行义务甲方可将保证视为违约金。
4、乙方对甲方交付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保护义务,若运输途中发生货物被盗、毁损、雨淋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六、由于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双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讼。
七、本协议未经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抵触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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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
(二)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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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货物运输费用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货物运输费用规定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汽车货物运输价格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并可按规定实行加、减成运价,有关费收按《汽车运价规则》办理。
第五十八条 汽车货物运价分为:货物基本运价,长途、短途运价,整车、零担运价,普通货物分等运价,特种货物分等运价,特种车辆运价,小型车运价,区域运价,包车运价等。
第五十九条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重量按以下规定确定:
1.重量单位:整车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10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算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时四舍五入。
2.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由托运人自理装车,应装足车辆核定载重吨位,未装足的,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收费。统一规格的成包成件的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散装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体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折算标准计算。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重。拼装分卸的货物按最重装载量计重。
第六十条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里程按下列规定确定:
1.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的,四舍五入。
2.计费里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
为准,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商定。
3.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按最短的路线为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道路阻塞和货物性质、交通管理需要绕道行驶时,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拼装分卸从第一装货地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货点止的载重里程计算。
第六十一条 汽车货物运输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确定:
1.调车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出所在地从事临时驻外营运,有调车往返空驶的,计收调车费。
2.延滞费:车辆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的装货或卸货地点,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装卸延滞时间者,计收延滞费。
3.装货落空损失费:因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4.车辆、货物处置费:因托运人运输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还原清理所需的工料费用,商检、防疫、检疫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计收车辆、货物处置费。
5.装卸费:货物装卸费应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负责装卸时,按当地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装卸费率计收。
6.过渡、过桥、过路费:货物运输需要的过渡费、过桥费、过路费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也可代收代付。
7.保管费:货物运达后,明确由收货人自取的,从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单的次日(以邮戳为准)起,第三天开始核收保管费。
8.变更运输费:托运人办理变更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核收变更运输手续费,并负担承运人因此已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汽车货物运输的运杂费,按下列规定结算:
1.货物运杂费应在货物托运或起运时一次结算付清。订有运输合同或协议的,从其合同或协议,也可采用预付费用方式,随运随结。运费尾数以角为单位,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
2.承托双方发生运费错收、漏收,应在60天内提出声明,逾期无效。
3.货物运到签收后,超过7天不付运费,从第8天起每天按拖欠款额的1‰支付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货物运输的运价,按有关规则办理。
第六十四条 承运责是托运人将货物交承运人起至货物运达交付完毕止的期限。
货物在承运责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3.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4.托运人错报、匿报造成的损失;
5.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人责任的;
6.托运人违反国家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的;
7.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
8.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对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还应将货物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
第六十六条 承运人未遵守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由此而造成托运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已订立运输合同的,按运输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经核实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按规定赔偿直接损失。,交通主管部门或合同管理机关对承运人应处以罚款,并追究肇事者的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备好货物和应提供的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的车辆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违约或延滞责任。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执行国家法令,抢险救灾,战备任务;
3.承运人过错造成的。
第六十九条 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以及第三者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1.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和性质;
3.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
4.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七十条 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和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负责赔偿。
第七十一条 经核实确属托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承运人的车辆、机具、设备受损以及造成第三者损失的,托运人按规定赔偿直接损失。交通主管部门或合同管理机关对托运人应处以罚款,并追究肇事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事先商定的,按商定办;未商定的,按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5%支付。
违约金应在明确责任的次日起,十日内偿付,不按期偿付的,每超过1日按1‰支付滞纳金。
第七十三条 对本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故意行为,处以造成损失部分价格的10—50%罚款。
第七十四条 货运事故是指承运责内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货运事故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承托双方都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做好货运事故记录(见表式6)
对事故处理有争议,应及时提请交通主管部门或运输合同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为此而进行的分析研究、化验鉴定工作所支出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收货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车辆,承运人也不得扣留运输货物。违反上述规定扣车扣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货运事故的赔偿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受损方要求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见表式7),并附货物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保价运输物品还需附声明价格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
2.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全部灭失(含报废、下同)全部赔偿;部分灭失,部分赔偿;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送修运费赔偿;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的,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运费。属托运人责任的,运费不退;尚能使用的,不论何方责任,运费照收。
3.承运人委托第三者组织装卸,因装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由装卸人负责赔偿,但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装卸人追索。
4.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不超过一百八十天,逾期无效。责任方应在收到要求赔偿书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5.赔偿金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不得用扣留货物或拒付运费来充抵。
6.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已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7.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抵除后,偿付差额。
第七十六条 货物事故的赔偿价格,按下列规定计算:
1.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2.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比照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标准计算;无法比照计价的货物按每公斤不超过3元计算。但托运人已办理保价运输的,按本规则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3.各项赔偿价格,均以起运地承运当日的价格为准。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如起运地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税款时,应按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4.在国内运输进口商品、赔偿金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七十七条 办理保价运输货物,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七十八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遗失有关货物运输单证,按下列规定处理:
1.托运人遗失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承运人,承运人应协助查找,需要补办的,托运人应及时补办。因遗失单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2.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遗失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协助查找,需要补办的,请托运人协助补办。运抵后承运人应取得收货人验收货物的有效证明。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运人负担。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汽车运输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
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
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
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
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
(2)乙方回复认可书
(3)甲方装货
(4)双方验货签收
(5)发往目的地交货
(6)收货单位验签
(7)验收后取回单
(8)将回单交回甲方
(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
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
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
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
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
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
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
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
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
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
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
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
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
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
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
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
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
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3、本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 月 日至2005年 月 日
7.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
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
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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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用几个油桶运输汽油算违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是违法行为,因为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有严格的法规规定。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极易燃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相关法律参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号1630:汽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CAS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交通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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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承包合同怎么写?
汽车运输承包合同的书写应当包括:汽车运输承包合同的双方基本信息、承包项目的概况、承包的期限、汽车运输承包合同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汽车运输承包合同的双方的违约责任、汽车运输承包合同的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双方的签字盖章、签订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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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是该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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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托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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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
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
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
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
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
(2)乙方回复认可书
(3)甲方装货
(4)双方验货签收
(5)发往目的地交货
(6)收货单位验签
(7)验收后取回单
(8)将回单交回甲方
(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
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
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
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
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
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
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
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
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
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
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
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
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
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
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
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
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
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3、本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 月 日至2005年 月 日
7.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
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
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申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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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汽车运输公司员工需要办理营运证吗?
[律师回复] 需要办理营运证办理流程:(一)工商办理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四)领取税务登记证;(五)车辆到车管所上牌(外地车过户到工商所核准的个体户名称);(六)领取营运证。行车证是货车,原则需要以下要件:
1,车辆所在车籍的工商执照,(个人名头的车辆有的地方不予受理)。
2,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含正本,副本,车辆照片)
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4,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5,符合制证要求的车辆照片
6,乘运人保险
7,车辆检测单申请资料:(一)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三)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另外,交通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提出“使用低速货车和总质量为4500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汽车货物运输费用规定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汽车货物运输费用规定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货物运输费用规定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汽车货物运输价格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并可按规定实行加、减成运价,有关费收按《汽车运价规则》办理。
第五十八条 汽车货物运价分为:货物基本运价,长途、短途运价,整车、零担运价,普通货物分等运价,特种货物分等运价,特种车辆运价,小型车运价,区域运价,包车运价等。
第五十九条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重量按以下规定确定:
1.重量单位:整车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10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算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时四舍五入。
2.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由托运人自理装车,应装足车辆核定载重吨位,未装足的,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收费。统一规格的成包成件的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散装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体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折算标准计算。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重。拼装分卸的货物按最重装载量计重。
第六十条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里程按下列规定确定:
1.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的,四舍五入。
2.计费里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
为准,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商定。
3.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按最短的路线为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道路阻塞和货物性质、交通管理需要绕道行驶时,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拼装分卸从第一装货地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货点止的载重里程计算。
第六十一条 汽车货物运输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确定:
1.调车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出所在地从事临时驻外营运,有调车往返空驶的,计收调车费。
2.延滞费:车辆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的装货或卸货地点,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装卸延滞时间者,计收延滞费。
3.装货落空损失费:因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4.车辆、货物处置费:因托运人运输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还原清理所需的工料费用,商检、防疫、检疫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计收车辆、货物处置费。
5.装卸费:货物装卸费应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负责装卸时,按当地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装卸费率计收。
6.过渡、过桥、过路费:货物运输需要的过渡费、过桥费、过路费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也可代收代付。
7.保管费:货物运达后,明确由收货人自取的,从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单的次日(以邮戳为准)起,第三天开始核收保管费。
8.变更运输费:托运人办理变更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核收变更运输手续费,并负担承运人因此已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汽车货物运输的运杂费,按下列规定结算:
1.货物运杂费应在货物托运或起运时一次结算付清。订有运输合同或协议的,从其合同或协议,也可采用预付费用方式,随运随结。运费尾数以角为单位,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
2.承托双方发生运费错收、漏收,应在60天内提出声明,逾期无效。
3.货物运到签收后,超过7天不付运费,从第8天起每天按拖欠款额的1‰支付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货物运输的运价,按有关规则办理。
第六十四条 承运责是托运人将货物交承运人起至货物运达交付完毕止的期限。
货物在承运责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3.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4.托运人错报、匿报造成的损失;
5.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人责任的;
6.托运人违反国家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的;
7.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
8.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对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还应将货物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
第六十六条 承运人未遵守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由此而造成托运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已订立运输合同的,按运输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经核实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按规定赔偿直接损失。,交通主管部门或合同管理机关对承运人应处以罚款,并追究肇事者的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备好货物和应提供的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的车辆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违约或延滞责任。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执行国家法令,抢险救灾,战备任务;
3.承运人过错造成的。
第六十九条 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以及第三者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1.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和性质;
3.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
4.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七十条 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和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负责赔偿。
第七十一条 经核实确属托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承运人的车辆、机具、设备受损以及造成第三者损失的,托运人按规定赔偿直接损失。交通主管部门或合同管理机关对托运人应处以罚款,并追究肇事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事先商定的,按商定办;未商定的,按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5%支付。
违约金应在明确责任的次日起,十日内偿付,不按期偿付的,每超过1日按1‰支付滞纳金。
第七十三条 对本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故意行为,处以造成损失部分价格的10—50%罚款。
第七十四条 货运事故是指承运责内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货运事故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承托双方都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做好货运事故记录(见表式6)
对事故处理有争议,应及时提请交通主管部门或运输合同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为此而进行的分析研究、化验鉴定工作所支出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收货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车辆,承运人也不得扣留运输货物。违反上述规定扣车扣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货运事故的赔偿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受损方要求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见表式7),并附货物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保价运输物品还需附声明价格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
2.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全部灭失(含报废、下同)全部赔偿;部分灭失,部分赔偿;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送修运费赔偿;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的,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运费。属托运人责任的,运费不退;尚能使用的,不论何方责任,运费照收。
3.承运人委托第三者组织装卸,因装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由装卸人负责赔偿,但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装卸人追索。
4.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不超过一百八十天,逾期无效。责任方应在收到要求赔偿书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5.赔偿金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不得用扣留货物或拒付运费来充抵。
6.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已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7.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抵除后,偿付差额。
第七十六条 货物事故的赔偿价格,按下列规定计算:
1.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2.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比照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标准计算;无法比照计价的货物按每公斤不超过3元计算。但托运人已办理保价运输的,按本规则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3.各项赔偿价格,均以起运地承运当日的价格为准。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如起运地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税款时,应按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4.在国内运输进口商品、赔偿金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七十七条 办理保价运输货物,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七十八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遗失有关货物运输单证,按下列规定处理:
1.托运人遗失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承运人,承运人应协助查找,需要补办的,托运人应及时补办。因遗失单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2.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遗失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协助查找,需要补办的,请托运人协助补办。运抵后承运人应取得收货人验收货物的有效证明。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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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承包合同如何书写?
托运方的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承运方的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运输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包装的要求,货物的起运点,运输时间,运输质量及安全保证,运输的费用及结算方式。上面提到的这些都应该在汽车运输承包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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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货物运输费用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货物运输费用规定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汽车货物运输价格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并可按规定实行加、减成运价,有关费收按《汽车运价规则》办理。
第五十八条 汽车货物运价分为:货物基本运价,长途、短途运价,整车、零担运价,普通货物分等运价,特种货物分等运价,特种车辆运价,小型车运价,区域运价,包车运价等。
第五十九条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重量按以下规定确定:
1.重量单位:整车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10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算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时四舍五入。
2.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由托运人自理装车,应装足车辆核定载重吨位,未装足的,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收费。统一规格的成包成件的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散装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体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折算标准计算。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重。拼装分卸的货物按最重装载量计重。
第六十条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里程按下列规定确定:
1.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的,四舍五入。
2.计费里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
为准,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商定。
3.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按最短的路线为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道路阻塞和货物性质、交通管理需要绕道行驶时,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拼装分卸从第一装货地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货点止的载重里程计算。
第六十一条 汽车货物运输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确定:
1.调车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出所在地从事临时驻外营运,有调车往返空驶的,计收调车费。
2.延滞费:车辆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的装货或卸货地点,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装卸延滞时间者,计收延滞费。
3.装货落空损失费:因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4.车辆、货物处置费:因托运人运输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还原清理所需的工料费用,商检、防疫、检疫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计收车辆、货物处置费。
5.装卸费:货物装卸费应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负责装卸时,按当地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装卸费率计收。
6.过渡、过桥、过路费:货物运输需要的过渡费、过桥费、过路费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也可代收代付。
7.保管费:货物运达后,明确由收货人自取的,从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单的次日(以邮戳为准)起,第三天开始核收保管费。
8.变更运输费:托运人办理变更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核收变更运输手续费,并负担承运人因此已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汽车货物运输的运杂费,按下列规定结算:
1.货物运杂费应在货物托运或起运时一次结算付清。订有运输合同或协议的,从其合同或协议,也可采用预付费用方式,随运随结。运费尾数以角为单位,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
2.承托双方发生运费错收、漏收,应在60天内提出声明,逾期无效。
3.货物运到签收后,超过7天不付运费,从第8天起每天按拖欠款额的1‰支付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货物运输的运价,按有关规则办理。
第六十四条 承运责是托运人将货物交承运人起至货物运达交付完毕止的期限。
货物在承运责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3.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4.托运人错报、匿报造成的损失;
5.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人责任的;
6.托运人违反国家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的;
7.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
8.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对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还应将货物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
第六十六条 承运人未遵守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由此而造成托运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已订立运输合同的,按运输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经核实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按规定赔偿直接损失。,交通主管部门或合同管理机关对承运人应处以罚款,并追究肇事者的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备好货物和应提供的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的车辆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违约或延滞责任。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执行国家法令,抢险救灾,战备任务;
3.承运人过错造成的。
第六十九条 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以及第三者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1.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和性质;
3.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
4.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七十条 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和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负责赔偿。
第七十一条 经核实确属托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承运人的车辆、机具、设备受损以及造成第三者损失的,托运人按规定赔偿直接损失。交通主管部门或合同管理机关对托运人应处以罚款,并追究肇事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事先商定的,按商定办;未商定的,按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5%支付。
违约金应在明确责任的次日起,十日内偿付,不按期偿付的,每超过1日按1‰支付滞纳金。
第七十三条 对本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故意行为,处以造成损失部分价格的10—50%罚款。
第七十四条 货运事故是指承运责内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货运事故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承托双方都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做好货运事故记录(见表式6)
对事故处理有争议,应及时提请交通主管部门或运输合同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为此而进行的分析研究、化验鉴定工作所支出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收货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车辆,承运人也不得扣留运输货物。违反上述规定扣车扣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货运事故的赔偿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受损方要求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见表式7),并附货物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保价运输物品还需附声明价格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
2.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全部灭失(含报废、下同)全部赔偿;部分灭失,部分赔偿;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送修运费赔偿;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的,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运费。属托运人责任的,运费不退;尚能使用的,不论何方责任,运费照收。
3.承运人委托第三者组织装卸,因装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由装卸人负责赔偿,但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装卸人追索。
4.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不超过一百八十天,逾期无效。责任方应在收到要求赔偿书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5.赔偿金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不得用扣留货物或拒付运费来充抵。
6.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已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7.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抵除后,偿付差额。
第七十六条 货物事故的赔偿价格,按下列规定计算:
1.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2.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比照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标准计算;无法比照计价的货物按每公斤不超过3元计算。但托运人已办理保价运输的,按本规则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3.各项赔偿价格,均以起运地承运当日的价格为准。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如起运地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税款时,应按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4.在国内运输进口商品、赔偿金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七十七条 办理保价运输货物,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七十八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遗失有关货物运输单证,按下列规定处理:
1.托运人遗失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承运人,承运人应协助查找,需要补办的,托运人应及时补办。因遗失单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2.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遗失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协助查找,需要补办的,请托运人协助补办。运抵后承运人应取得收货人验收货物的有效证明。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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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成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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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成立运输合同
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相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1)必须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2)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4)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5)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包括:(
1)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3)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4)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二、运输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民法理论将合同成立的要件与合同生效的要件相区别,认为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才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换言之,成立后的合同分为合法合同和不合法合同。民法理论要求的合法合同要件是: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根据合同生效的要件,要件完备的合同为合法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欠缺某种要件的合同则成为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其各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运输合同中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没有显著意义。一般来说,无论是客运合同或是货运合同,运输法对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均不于其它合同,凡经成立的合同,大都是有效的、合法的,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运输合同实践中十分罕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一切运输合同都是合法合同,都会产生同等的法律后果。实际生活中,不法运输合同行为比比皆是,如公路客运中强行拉客,铁路客运中拒绝售票,公路货运中的合同欺诈,铁路货运中违禁违限运输,等等。但是,运输合同法中,一般均不以此作为确认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而是以损害赔偿和行政制载两种方式予以处理,实质上是成立和生效的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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