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中,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策略运用起着关键作用。何莉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是甘肃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值班律师,也是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库的专家、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她凭借自身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
先来看一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2023年4月7日,原告某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XX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与被告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XX公司)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协议书,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开具半年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质押,XX公司按商票面值的20%打折,再按半年利率5%扣除利息后支付剩余款项,到期后XX公司按票面金额20%赎回。同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免责声明,承诺保证案涉商票不在市场流通,不进行多次以上背书转让。4月10日,XX公司向XX公司开具了两张票面金额各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100万元。XX公司当日向XX公司支付了19万元。此后,XX公司违反承诺,将两张票据对外背书转让。其中一张尾号为9574的票据经多次背书后,最终由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C公司)持有;另一张尾号为4145的票据经背书转让路径为:XX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某能源公司→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公司,即委托人)。
XX公司以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各后手背书人之间恶意串通为由,将XX公司、C公司、XX公司及第三人张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两张票据,如无法返还则按票面金额扣除已付19万元后折价补偿81万元,并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作为尾号4145票据的最终持票人,委托何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原告与XX公司之间的贴现协议无效,这可能会对后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认定产生影响。其次,原告指控各后手背书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但缺乏证据,如何证明委托人善意取得票据是关键。再者,要准确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对抗原告的诉求。
何莉律师的破局思路明确。她精准运用票据无因性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梳理票据背书连续性和真实交易证据,有力论证委托人善意取得票据。XX公司与其前手之间签订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让协议并支付了17万元转让款,还提交了与其前手之间的供货合同、送货单、过磅单等证据,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针对原告“恶意串通”指控,坚持举证责任规则,使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最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对XX公司和C公司的全部请求,XX公司不承担任何支付或补偿责任。法院认定,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协议书实质上是票据贴现行为,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且XX公司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XX公司、C公司不是案涉质押协议的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二被告不负有因质押协议无效向原告返还票据的义务。原告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持票人对于原告与XX公司之间贴现行为是明确知晓的,故原告请求被告XX公司、C公司共同承担折价补偿责任,不予支持。
除了这起票据纠纷,何莉律师还处理过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入职案涉项目从事水电工作,口头约定月劳务工资不低于8000元。7月1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公司(XX公司)承建的兰州某项目工地工作时,不慎发生工伤事故,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5日,经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开放性伤口,后鉴定为工伤九级,无护理依赖。申请人的工资由案外某劳务公司(XX公司)支付,月均工资为2894.4元。XX公司已将案涉项目的劳务部分合法分包给XX公司,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XX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按照规定,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按项目参加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申请人认为XX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同时主张XX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也应承担责任,遂将XX公司和XX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九项仲裁请求,合计金额超过40万元。XX公司委托何莉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应诉。
这起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要精准界定劳动关系主体,区分“项目参保”与“用工主体责任”,厘清工伤待遇支付主体。何莉律师精准运用“合法分包阻断用工主体责任”的抗辩策略,梳理劳务分包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有力论证申请人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总包单位无关。同时,正确区分工伤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的不同项目,逐一驳斥申请人主张。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对XX公司的全部请求,XX公司不承担任何支付责任。仲裁委认定,申请人实际接受XX公司的招用及管理,工资由XX公司支付,申请人与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应当对申请人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XX公司已按施工项目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非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人无护理依赖,护理费不予支持;交通费无票据,不予支持。申请人月均工资为2894.4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应按2022年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94231元/年的60%即4711.55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停工留薪期根据伤情及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为9个月。
律师价值:在上述两起案件中,何莉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中,她精准运用票据无因性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从散落的票据背书、交易证据等材料中拼出完整链条,成功为委托人免除81万元连带补偿责任。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她准确把握时机,运用“合法分包阻断用工主体责任”的抗辩策略,梳理证据,明确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支付主体,为总包单位免除超40万元赔偿责任。
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票据纠纷,法院注重票据无因性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只要持票人能证明票据背书连续、取得票据具有合法性和善意,就会保障其票据权利。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工伤待遇纠纷,法院会精准界定劳动关系主体,区分“项目参保”与“用工主体责任”,明确工伤待遇支付主体,为企业风险防控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结尾:通过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出,何莉律师在处理票据纠纷和工伤争议案件时,能够精准运用法律原则,梳理证据,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在票据纠纷中,她快速论证委托人善意取得票据,应对原告指控;在工伤争议中,她准确界定劳动关系,区分赔偿责任,为委托人免除了高额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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