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交通事故之后,如果有人员受伤的话,该人员可以向相关的工商认定部门来申请认定工伤,如果认定工伤的话,自己会得到一定的赔偿,还会得到一定的休息时间。而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来证明自己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一方,也就是说要有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一方究竟是谁。但却不是每一个交通事故都能够有这样的认定书。
因为不是每一个交通事故都有着明确的责任划分,如果出现了一些自然灾害,例如突然的降雨,降雪导致的交通事故的话,就有可能没有责任一方,大自然不可能成为责任的一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办法作出明确的责任认定。那么在没有办法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况下,那么应该怎样认定工伤,以及到相关的工商认定部门作出证明呢?
1.对于这个问题,简单来讲,就算没有办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是不影响工伤认定的。
在我国早已经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在自己上班的路上和下班回家的路上,如果遇到了一些交通事故,而本人不是主要责任人,或者是在其它的轮渡上火车上出现了该情况的话,不影响认定为工伤。这里要注意必须是在上班的路上和下班回家的路上,如果是在节假日的话出现了这种情况是不被认定为工作伤害的。
2.其次我们也要清楚工伤认定的主体部门是什么?
工伤认定主体并部门并不是交通管理部门而是社会保险部门。这两个部门是完全不同的。说白了,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并不影响社会保险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并不是没有这个认定书就不可以做工伤认定,双方是并不影响的。
从以上两个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出,在无法查明责任的交通事件当中,就算没有办法认定责任,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更何况对于工伤认定,我国还有其他的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例如在工商保险条例里面,我国就明确规定了在没有办法对责任事故作出判断,或者是有办法,但是很模糊,对于责任事故做出判断的时候,要立于劳动者的角度做出最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保护最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使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作更好开展。
3.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中,如果能够非常明显地确定双方的责任,那么就非常有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但是,在双方的责任并没有办法明确的认定或者是干脆就不可能作出认定的情况之下,一定要按照最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式来做出裁决。
同时双方一定要努力协商解决问题,不要冲动或者以暴力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在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作当中,也要以劳动者的权益为先。因为交警部门给出的认定书仅仅只是一个依据而已,而并不是作出工伤认定的条件,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开展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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