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1)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范围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
12、丧葬费
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折价赔偿部分费用、车辆残值减少部分费用、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没有区别。
总之,交通事故中的评残肯定是没办法在治疗期间就进行的,况且,到底有没有导致残疾当然也不是以受害者的主观判断为主的。伤残鉴定机构到时候会给出相对科学的评判结果,此外,就算此次交通事故确实让受害者留下了终身残疾,但双方要对交通事故负平等责任的情况下,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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