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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接受工伤医疗。
工伤职工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食品补助费,并通过医疗机构颁发证明,上报办理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计划外就医需要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作为一个整体规定。
有工伤的工人治疗因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的医疗,并遵循基本的医疗保险措施。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因工负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事故、职业病需要停工就医的,其原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职期间不变,由所在单位每月支付。
对于十级的工伤等级都不够的,就是说,它不构成残疾程度,即它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自理障碍,而只是工作伤害医疗和工作停工期。分析如下:
一、工伤医疗:
1、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费中列支。
2、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缴纳住院膳食费;
二、停工留薪期:
1、有工伤的工人应接受工伤。在停工期间,事故发生前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和福利将发生变化,单位每月支付;
2、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住院初期有自理障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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