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审查起诉之间有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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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意见审查起诉之间是有着一定的关系的。律师的意见对于所辩护的一方来说显得十分重要,能够有效的提高辩护的成功率。这个过程需要起草提交一份审查起诉意见书,意见书中需要包含的内容没有固定的要求,结合实际的情况书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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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意见审查起诉之间有关系吗?

律师意见审查起诉之间是有着一定的关系的。律师的意见对于所辩护的一方来说显得十分重要,能够有效的提高辩护的成功率。这个过程需要起草提交一份审查起诉意见书,意见书中需要包含的内容没有固定的要求,结合实际的情况书写即可。

二、审查起诉的相关内容拓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有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的,对于判决的结果是有着有利的影响的,因此二者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关联的。审查起诉的时间限制通常是一个月,如果由于案件的情况特殊的,是可以想上级部门申请适当延长审理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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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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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具备以上手续,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
审查阶段,律师能为被告人做什么
审查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机关始,到检察院机关到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不予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阶段与审查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5、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法律维权辅导,保证其健康积极的面对现实,迎接挑战。
6、为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沟通案情之外的生活信息和亲情信息,安抚情绪,保障基本需求。
7、严防发生犯罪嫌疑人被的事情发生或者继续,代理申诉控告不法办案人员。
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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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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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老板今天出去买了一辆车,被对方忽悠签订了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是否有联系
[律师回复]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
  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综上所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应拓宽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延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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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特指派律师担任贵院办理的、、抢劫、盗窃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现针对南阳市公安局分局的(高)诉字第(201)号意见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时参考,并予以采纳。
1、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出生于年月日,月日案发时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依法可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本次案发系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分辨能力均不及成年人,以及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未来教育成长空间和余地较大,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可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抓获同案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关于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的规定。
2、虽然所所涉嫌犯罪即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根据案件情况向提出对在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
3、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符合条件。
4、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即抢劫罪是比较严重的,但考虑到系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附条件不也是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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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劳资关系,就是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社会学上的概念,比如缓和劳资关系等等。不是法律概念。劳动关系,是法学上的概念,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照劳动法律建立的以提供劳动和给付报酬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双方最基本的区别就是法律保护上的不同,劳动关系有法律保护,劳资关系只属于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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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程申请申报表的审查意见怎么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租房申请表的填写:只有了解了公租房申请对象和申请材料才能更好地进行公租房申请表填写。另外,在进行公租房申请表填写时需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一、确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 1、现有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三房)轮候家庭,轮候家庭可直接到原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外省市工作人员,具体申请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二、公租房申请表填写需了解所需材料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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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入职我们公司的法务部,前两天经理让我审查一个买卖合同,我想问一下买卖合同审查意见书要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买卖合同审查意见书要点主要是:
一、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体资格适格审查。
  
1、要求对方提供相关公司的登记注册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是个体户,则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查看营业执照时,应当注意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和是否通过当年的年检,年检有效期为一年。
  
2、如果涉及到标的较大的,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委托律师通过工商局查询企业基本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分担合理性审查。
  
1、对片面加重我方责任,免除对方责任条款的审查。
  
2、设计合理的权利义务的分担体系。
  
(三)合同条款可履行和可操作审查。
  合同作为确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语应当清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履行性。所以在审查合同的时候应当逐字逐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用语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履行性的条款,应当指出,并提供修改意见。重点审核条款包括结算条款、质量验收条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等。
  1.、标的。
  即我们平时所讲的产品名称。我们在写产品名称的时候也应该做到写全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如双壁波纹管)规格、型号、花色、等级、商标等(“天堂牌”自动雨伞)如果标的不明确,如果出现纠纷,将导致合同难以履行。
  
2、数量。
  此条应注意写明计量单位。
  
3、质量标准条款。
  本条要写明本合同要求执行那个标准达到什么样的质量要求,如表述按国标GB几号标准执行或按行业标准QB同号标准执行或其他要求,如凭样交货则要将样品由双方共同封样确认分别保管一份以备作为日后验收的依据。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可以用企业标准替代)
  
4、价款和报酬。
  应当写明单价和总价。可以用附件形式,将价格表放在合同后,但是在合同中必须要表明。如“本合同货物单品的价格见附件一价格表。”此外应当约定一个变更价格的条款,
  如“本合同价格根据市场浮动,可适当调整。如合同履行时,原料在当地定额站公布的价格比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浮动超过5%,则卖方可通过书面调价函的形式,要求变更价格。
  
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条款约定:
  、应明确规定货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间、方式(约定结算账号);合同约定应当清晰明确细化到年月日。对于不平等的结算条款,应当据理力争。
  、逾期付款时买受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出卖人应享有的权利;
  (规定逾期多少时间或未支付款项达到总货款的百分之几时出出卖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所有权保留。(对方未支付完所有价款之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2)履行方式和地点条款约定:
  履行(交货)地点,不仅影响到履行费用,同时对以后确定法院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合同履行地是法院管辖的依据。在双方没有约定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货物交货地。并且尽量争取在我方工厂交货,以便争取我方法院管辖。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可以约定:“购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上门提货。”或者“销售方负责代办托运”。“代办托运”可以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灭失的风险。
  
6、验收条款。
  本条关系到以后发生质量争议时的质量责任和质量风险承担。应写明验收时间(如货到后或提货后几天)验收标准(根据质量条款来确定)验收异议的时间及方式以及未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如可以约定“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应及时按标准验收(如包装、数量、质量等),应及时向送货人(或甲方)签收。乙方对货物验收如有异议,应在送货单上注明,并自收货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作收货数量、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放弃申诉。”
  
7、违约金条款。
  如果需要约定违约金的,必须要约定明确的计算方法或者明确的数额。
  
8、签收人条款。
  在合同中清晰明确的标示出货物签收人,可以设定几个签收人,签收单据经过其中一个签收人签收后就生效,经过签收的收货单极具法律效益。如“本合同约定货物签收人为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中一个人签字确认,签收单据即有效。”
  
9、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诉讼或仲裁。因为买卖合同,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二、操作办法
  
(一)程序规定
  
1、委托单位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审核,应当提供拟签订的合同内容(包括
  电子版),及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的调查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注册信息等)
  
2、如果在电子版上直接修改,建议用修订版,便于委托单位直接看出修改内容。如果有需要说明部分,可以使用批注标明内容。如果是复杂的合同,有需要详细表述的内容,可以采取《审核意见书》的形式出具修改意见。
  
3、合同内容审核完毕后,应由公司的合同专员存档备查。
  
(二)《合同审核法律意见书》书写要求
  
1、《合同审核法律意见书》书面时,首先必须阐明签订背景。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签订背景对合同签订进行风险分析,应当详细阐述风险可能,及列举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结合合同,说理与说法相结合,进行全面分析。
  
2、对于需要修改或者需要增加的条款,应当提供详细的修改意见或者列举增加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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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信托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财产法律关系。在我国的信托关系的法律规定中,信托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所有权权利,信托的本质即是财产管理制度。因此,信托法律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信托财产管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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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报验申请表的审查意见如何填写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报验申请表的审查意见如何填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租房申请表的填写:只有了解了公租房申请对象和申请材料才能更好地进行公租房申请表填写。另外,在进行公租房申请表填写时需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一、确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
1、现有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三房)轮候家庭,轮候家庭可直接到原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外省市工作人员,具体申请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二、公租房申请表填写需了解所需材料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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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
1、现有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三房)轮候家庭,轮候家庭可直接到原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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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租房申请表填写需了解所需材料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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