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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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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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是移送关系。其次是先后关系。最后是排斥关系。在某一些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可能存在冲突的,我们认为不能同时进行,案件里的当事人也不可以同时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哪些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哪些

首先是移送关系。

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发现这案件中还涉及其他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如果该刑事责任涉及的案件与行政责任涉及的这两个案件之间没有什么法律上联系,那么可以认定刑事案件构成另外一个独立的的行政诉讼,这时候应该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来处理该刑事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有发现刑事案件的应该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而不是由人民法院处理。

其次是先后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桩行政案件的时候,发现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还有其它的犯罪事实并且与该案件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时公安司法机对关有关犯罪事实的处理结果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这时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这些有关案件的材料交给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等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判生效后,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最后是排斥关系。

在某一些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可能存在冲突的,我们认为不能同时进行,案件里的当事人也不可以同时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赔偿诉讼程序的批复》的规定可以知道,行政机关里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工作里致人伤亡时,人民法院不接受受害人提出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告知受害人按照相关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一起处理向人民法院及时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并且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结果发布之前已经按照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并且公布结果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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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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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除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的情形外,还赋予的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情形是针对非行政复议前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复议前置时,不存在选择权的问题。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未受理,未立案,当事人还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当事人仍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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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除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的情形外,还赋予的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情形是针对非行政复议前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复议前置时,不存在选择权的问题。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未受理,未立案,当事人还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当事人仍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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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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