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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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1、是劳动合同的期限。2、是工作内容。3、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是劳动报酬。5、是社会保险(六)是劳动纪律(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主要条款又有哪些?相信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太了解,用人单位给了一份劳动合同,随便看两眼也就签了字,这样是对劳动者自己权益的放弃。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都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首先,您应确定原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自动续约条款。若未作出约定,那么,自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您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是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是劳动纪律。

(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的效力。

(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劳动单位建立工作关系时,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就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两者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好对应的薪资范围、工作哦范围、纪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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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主私自增加了利息内容。对于增加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的。而对于借款本金,并无实质性的影响的,则本金部分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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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业主可以有条款约束业主委员会吗?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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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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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参照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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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有哪些,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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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是指什么,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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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要条款是指什么根据作用的不同,合同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它又叫必备条款或必要条款。而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向来没有定论。从《民法通则》大范围的必备条款到合同法草案中的小范围的主要条款,以至最后在合同法中取消了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主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合同,它们的主要条款是不一致的。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一是看合同的类型,二是看当事人的意愿。一般来说,任何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标的,欠缺合同的标的,就不可能成立合同。而对于其他条款如价款或报酬、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都可以在履行过程中再确定,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当事人要求这些条款必须确定的,如果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不能成立。
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怎么办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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