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我国是一类重要的资源,我国对土地的管理和土地的相关续费问题尤为重视。相关的商品房购房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到期后如房屋拆迁的,可以办理相应的补偿手续,如继续居住的,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的费用,继续使用这类土地。
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一、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
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②、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规定: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后,有两种情况:
①、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②、如果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我国的商品房的产权是属于相应的购房者的,但房屋的相关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到期后相关的房屋所用者可以办理相应的续费,来保证自己房屋的合法性,继续使用土地。但如果国家进行征收的房屋,房屋所用者可以办理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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