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有些许冲撞,交通事故在所难免,其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受到群众的广泛议论,即交通事故误工费双休问题,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认定包不包括双休日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一般分为两类,有固定收入的和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固定收入的需要扣除,没有的则不能扣除。详细论述法律引援如下。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一般实际工资是减去双休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
如果受害人是无固定期限的,则是计算误工日期,不减去双休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医院证明
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需由医院开具证明,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用合理性存疑的应负担举证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四,具体运用
1、交通事故误工费按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和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来计算具体误工天数,然后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以及个税完税证明等计算误工期间的总收入损失。 一般以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来计算。
2、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看似交通事故误工费双休问题是个小问题,实则在复杂的民事纠纷中,双休算不算进去牵扯到了很大一笔误工费赔偿问题,还需要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和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来计算,以及各种奖金工资津贴,期望您能购尽量不用到这种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但如有任何需要的地方,务必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财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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