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归谁?
特困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归第一法定继承人,如果子女户口已迁出,农村土地为集体土地,户主去世后,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户主去世的,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其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以继承使用该承包地。如果子女户口已迁出,农村土地为集体土地,户主去世后,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土地使用证上面的信息是户主的,当户主过世后,其家人应该及时变更土地使用证,这样今后才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等。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
2、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3、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4、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
5、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
6、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
7、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一共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六种流转方式。
不管是特困户,还是其他的普通民事主主体,只要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自己去世之后,其自己的子女是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继承资格的。但是此时由于使用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故此是需要办理过户的手续的,也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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