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结算诉讼期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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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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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合同结算的诉讼期一般情况下是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开始计算,我国民法通则当中对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一般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都是两年,有少部分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无故拖欠工程款的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还涉嫌违约责任。
工程合同结算诉讼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程合同结算诉讼期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二、追讨欠款的途径分析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2、找追债公司帮助

3、法律途径

实际上,拖欠工程款的这种现象在建筑领域内是比较常见的,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的诉讼时效。可是,很多开发商可能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各种各样的借口延迟支付工程款,和对方讨要工程款的方式要灵活应对,千万不能通过暴力的这种方法强行索要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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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些,刑事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有哪些? (一)决定程序 1.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2.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3.人民在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若干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4.人民对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二)审判程序 1.对于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2.对适用《若干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特别关注: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对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一般当庭宣判。 7.审理中,发现有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刑事案件管辖如何确立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管辖。 如何审理二审刑事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被害人是个人的,直接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机关提起。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机关提起;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侦查、审查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已经记录在案,刑事案件后,人民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如何理解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答: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8、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 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 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 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 1)应当缴纳给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 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二审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新增的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 4、二审胜诉的关键 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一审适用法律不正确; 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的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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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怎么诉讼?
工程结算纠纷需要通过提交民事起诉状的方式来提起诉讼。当然了,关于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是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来确定的,所以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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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诉讼保全与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保全和诉讼执行程序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一个明显的区别是依据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行生效判决了。至于启动主体,原则上都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有很大区别的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依职权采取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在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1、对哪些财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保全的范围既可以小于请求的数额,但不得大于请求的数额。因为小于请求的数额就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的保护,而大于请求的数额将有可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应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虽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物,但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范围内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应有的损失。”  
2、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1)查封:(
2)扣押:(
3)冻结:(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3、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指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继续保全。  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等)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只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控制其收入;必须查封、扣押实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处置。  因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依职权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酌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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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诉讼审理流程是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首先要确定担任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员,但不能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传唤和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3)确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4)及时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该期限不得延长。另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做出裁定,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流程包括:
1、提讼
就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提出诉讼请求。
2、准备答辩和请求
实际中,被告一旦向就事项做了实质性答辩,就表示接受了的管辖权,日后就不得再以此无管辖权为由提出抗辩。
3、提证据保全程序
就是对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若日后有灭失、湮没或难于使用之虞时,一方当事人可在前或后向提出申请,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
4、提供诉讼证据
凡是诉讼当事人想要证明他在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或要求,都必须首先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而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笔录等。
5、进行保全措施
为防止被告隐匿、变卖或转移财产,使原告日后得到胜诉时一无所获,使得判决无从强制执行,那么就要及时申请保全程序。
6、进行案件审理
按照选择的管辖的,确定具体的审理和答辩。
7、裁判和上诉
在作出第一审判决之后,要是有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及时去上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特别流程是非讼流程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特别流程是非讼流程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吗
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是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均不相同,由法律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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