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酒驾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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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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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酒驾辩护词中主要围绕肇事情节不严重及当事人认罪态度好等争取从轻处罚。喝酒后开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一人重伤,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这样,检察院起诉后,当事人通过律师给自己辩护。对于伤者要积极的赔偿,得到其谅解书后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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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酒驾辩护词怎么写?

交通肇事罪酒驾辩护词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起诉书对于酒驾构成交通肇事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2、起诉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处罚。而起诉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3、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辩护人

日期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会立案,酒驾是构成肇事的一大成因。被起诉后,当事人委托律师给参与案件,在提交的辩护词中,律师可以写当事人积极赔偿,对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并且是初犯,请求从轻从宽处罚。辩护是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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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酒驾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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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怎么写?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过失与客观事实不符合。2、从现有的证据判断,被告人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公安部门未能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以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当 4、无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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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我想找一下关于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这样的,我有个朋友涉及这方面的事情所以我想找一下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为其辩护。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国家公诉人共同商榷。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
  起诉书能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重要证据是合肥交警大队于2003年9月6日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该责任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认定责任的事实是错误的。
  ××交警大队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2003年8月20日5时55分,××驾驶皖B××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中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盆塘沿地段时,与相同方向范××驾驶的非机动三轮车相碰撞……”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1.从碰撞的部位看。
  如果属相同方向相碰撞,只能是前后相撞,前后相撞必然是三轮车的后部与农用运输车向前突出的前轮发生碰撞,而事实上,从现场拍摄的现场图很清楚地看出,三轮车撞击在右侧后轮处,而农用运输车被撞击在左侧大灯处,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三轮车从农用运输车左侧拐弯
我好哥们上周参加婚宴,当时喝了酒,喝酒以后他还开车回家,路上撞到了一名小孩子,他当时由于害怕就逃逸了,请问下各位交通肇事罪辩护词酒驾该怎么讲啊
[律师回复]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人的供诉、证人证言、办案人员关于到案经过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受案登记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协助交警部门来处理事故,避免损失扩大;
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内容中可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前后一致,悔罪态度诚恳。
5、案发后,被告人不仅未脱离本次事故现场,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其他事故现场,其人身自由始终置于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掌握之下。
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因为醉驾被公安机关起诉了,我想问一下醉酒驾车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关于辩护词的格式问题,没有固定要求。在此不赘述。
一、关于案件事实
1.有无犯罪事实;
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
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情况),以及对证据“三性”的辩驳;
4、检方所认定事实中存在的逻辑问题。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实体方面: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相关具体规定,来评断已经查清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根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一罪还是多罪、具体刑罚。
1.犯罪事实的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名);
2.构成犯罪但能否免除刑罚,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
(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有无诉讼程序上的违法现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公开审判要求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
三、关于量刑意见和理由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刑法总则规定有18个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方面
(1)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盲人。《刑法》第19条,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形态方面
(5)预备犯。《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未遂犯。《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中止犯。《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方面
(8)从犯。《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胁从犯。《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1)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的表现
(12)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立功。《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罪行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他
(15)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6)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在域外犯罪已受处罚的。《刑法》第10条,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量刑情节:
(1)当庭自愿认罪。第七条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退赃、退赔。第八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3)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第九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4)刑事和解。第十条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前科。第十二条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6)犯罪对象。第十三条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灾害期间犯罪。第十四条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刑法分则中的量刑情节:
(1)特定条款罪行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2)分则中的加减法定刑的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根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起因、结果以及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方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解释,并力图说服法庭在对被告人具体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所在社区、单位的评价;
2、犯罪动机;
3、犯罪后的态度、表现;
4、犯罪的手段;
5、犯罪对象的情况;
6、犯罪时的社会环境、条件。
7、家庭基本情况
8、其他
除了以上内容外,还可以对辩护人对整个辩护过程的感想,案件的社会反响等内容进行一个描述,根据案情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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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酒后驾车辩护词怎么写?
交通肇事罪酒后驾车被起诉写辩护词需要写清楚标题以及向人民法院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之后就是需要对于事实认定方面来进行一定的辩护,可以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情节严重程度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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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们参加同学的聚会去了,因为好几年没见了,都有点激动,就给多喝了几杯,但是完事之后竟然开车回家了,结果在路上出车祸了,要是醉酒驾驶致人死亡辩护词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口供稳定,积极认罪、悔罪态度明确
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有关行为,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今后决不做对社会不利的事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吴某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法庭可以对他进行从轻处罚。
二、吴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意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从吴某有关口供可以看出,其当晚仅喝了两瓶啤酒,感觉比较清醒,所以才自己开车。被抓获现场检查的酒精度也不太高,说明喝酒不多,主观恶性小。
吴某当时开车的时间已是接近晚上十二点整,开车所经过的道路车辆和行人都很少,所以公共环境人、财物面临危险因素已极少,所以,危害性很少。吴某的驾车行为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也很小。
三、吴某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
吴某一贯遵纪守法,有稳定的职业和一定的社会地位,之前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记录和前科,今次属于初次犯罪,偶犯,主观恶性小,可从轻处罚。
四、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对其判处缓刑
吴某家中有1岁幼子,妻子无业,老家有年迈父母,均需其照顾,是家里的唯一支柱,请求考虑其家庭状况。均需要其抚养和照顾,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家庭状况,作出妥善处理。
五、请求法院考虑吴某的个人情况,对其判处缓刑
吴某从2007年进入某公司工作至今,现任公司经理一职,若法院对其判处实刑,将其关押,该职位无人可以代替开展工作,公司可能由此遭受损失,也可能解除吴某合同,对吴某来说,一次偶然侥幸导致牢狱之灾且失去生活来源,损失将极为惨重,重压之下也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六、吴某愿意交纳一定的罚金,请求法院尽量适用缓刑
吴某因今次的醉酒驾驶行为,已付出沉重代价,在被羁押期间,深深的忏悔,深感自责和内疚, 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威胁,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灾难。
鉴于以上理由,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克尽其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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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前几天晚上喝酒了,然后因为醉酒的缘故撞了人,不过他是骑的摩托车,所以没有造成太大的事故,但他还是被交警抓了,同事参加聚会喝酒,醉驾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范本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本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深深的歉意,对原告人表示慰问。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致使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因此,其犯罪情节一般。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获经过,对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存在矛盾,破获经过说×××案发后逃离现场明显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经过为准。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我的一个哥们因为开车不小心的原因就给出事了,但是撞人后她给跑了,那谁知道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啊?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的事,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是指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行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师傅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三、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与条文敬请访问与/
肇事者无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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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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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邻居他丈夫因为醉驾撞了人跑了之后让逮捕了,现在要开庭了,也请了律师,不知道怎么辩护,问交通肇事判缓辩护词是啥,成功缓刑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俩人作为其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听取了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我们对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定性无异议,现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的酌定处罚情节。

1、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犯罪后,能全部、彻底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本人供述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一致,说明被告人已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庭审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也得到公诉人的认可。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的家属在交警处理本案交通事故期间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6000元,且该赔偿已给付到位。该事实有赔偿协议书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赔偿标准大大高于法定标准(注:死者陈孝生 周岁,伤残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五年),这说明了被告人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并希望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较好。

二、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量刑条件。同时,该罪名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给死者家属精神安慰,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从被告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陈某所在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以前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该村委会还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村委会也具体证实了帮教措施及帮教责任人。
居于上述三点,被告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由于开车不小心撞到人了,当时害怕跑掉了,又被查出来了,家里困难请不到律师,想自己辩护,请问交通肇事不支付赔偿辩护词是啥,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由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抢救伤者及死者,被告人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尽到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的救助义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交警部门讯问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而且本案的发生也是因被告人及受害人陆某双方的过失行为所造成,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前后支付4.7万元给受害者家属。2015年1月5日,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当庭支付4.3万元,加上之前的4.7万元,已支付9万元赔偿金。由于被告人家庭系低保户,经济能力所限,虽不能一次全部赔偿,但仍四处举债、积极筹借,并约定了余款的支付日期,足以看出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的诚意。
(四)被告人悔罪深刻。
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调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毫无隐瞒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五)被告人系中度智力残疾。
被告人10年前遭遇严重车祸,落下残疾,智商只有59,属于中度智力残疾。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深受刺激,其残障程度有加深的趋势。根据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被告患有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家庭负担沉重。
被告人的家庭属于低保户,被告人本人劳动能力有限,还要赡养有78岁的老母亲,仅有一女已外嫁,家里开支全靠被告人的妻子打零工所得和民政部门微薄的救济金。自从被告人发生事故后,家庭经济情况更是雪上加霜。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已经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同时被告人系中度智力残疾,悔罪深刻,家庭负担沉重,希望法庭庭能够对其判处缓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我老公雾霾天出了交通事故,我想给他进行无罪辩护,咨询一下律师醉驾交通肇事犯罪辩护词需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我给你提供一份醉驾交通肇事犯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陈*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 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正因此,福田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
3、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
本罪是新设罪名。因为在全国发生多起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导致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入罪罪名不统
一、量刑轻重差异巨大、社会反响激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从此后的公开资料看,涉嫌本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本分公民、极少有劣迹者。
中国人注重亲情友情、讲究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生子满月迎来送往无酒不成席、吃饭喝酒是常态。“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人因酒获罪,同席喝酒的人都不安、都尴尬。
正因此,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辩护人认为,最高院的意见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指导、规范,对本罪定罪量刑时需要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损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慎重判处实刑,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二、指控被告人“发生碰撞事故后逃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事实不清: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或者根本没有发生事故,则不能认定为“逃逸”。换言之,法律语境的“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个要件:一是明知交通事故已发生,二是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三是有驾车及离开现场并逃跑这个连续性行为。
1、本案没有实际发生交通事故,何谈“明知”?
2、被告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且实际并未“逃逸”。
(二)证据不足:
1、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1)法律规定须全面收集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即,仅收集、出示有罪证据、罪重证据而不收集、出示无罪证据、罪轻证据,是不合法的。
2)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证据须“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也即,“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的统一的证据要求,侦查、起诉、审判的证明标准都是“确实、充分”,如果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力,就不应当据以起诉、定罪。
3)五机关规定的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4)辩护人对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的品质的要求,即证据须具真实性、确定性。它更多地体现为对证据个体的要求,即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均须真实、确定、经过法庭质证。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的数量的要求,即证据须达到证明对象和证明过程所需要的合理的数量,须形成证据体系、互相印证,而不能是孤证或是互相矛盾。证据的数量要求更多的是对证据的整体的要求。并且,“确实”是“充分”的前提,如果证据不确实,即使数量再多,也不能构成充分有效的证据链。同理,如果只有孤证,没有其它证据互相印证,证据的“确实”就无从体现。证据的质和量对案件的处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证据既不“确实”更不“充分”
1)证据之间不一致,甚至冲突、矛盾
本案证明“发生碰撞事故”及“逃逸”的证据只有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记述发生“连环相撞”且“连环相撞三次”却并未指明碰撞部位及损坏程度。且各笔录的表述也是不一致的。
2)有罪证据都是言词证据、传来证据
本案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都是证明力很低的言词证据、传来证据。
本案言词证据不是真正意义的证人证言,而是典型的传来证据------侦查机关制作的对证人的询问笔录。
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刑事诉讼中都原则上排除传来证据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我国刑诉法中对此没有专门规定,但是,由于该传来证据是由侦查人员所制作,发生偏差、错误、带记录人主观色彩或表达习惯的可能性很大,被告人因醉酒被司法机关讯问且限制人身自由因而紧张、畏惧、思维与行动失去常态,不敢、不能、不知纠正纪录失误的可能性亦极大,再者,证人未到庭与被告人对质、接受控辩双方询问,法官亦无机会对证人察言观色、分辨证言的真假。故该证据根本未达“确实”、“充分”要求。
3)只有孤证
孤证是指对案件事实有一定证明作用的证据只有单个或单类、不成体系、无印证。本案虽有两份同类证据(笔录),但在没有别的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这些同类证据仍属孤证。两份笔录记载两名证人证明被告人实施危险犯罪(醉酒驾驶、碰撞),但碰撞并未发生,被告人亦否认碰撞,且无其它证据印证,就不能据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该行为。
4)缺少必要证据
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刑事犯罪行为,且该行政违法行为须有法定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侦查机关既是交通事故行政处理机关又是刑事犯罪侦查机关,如果指控的交通事故真实发生,它应当并且肯定会依法制作并向公诉机关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真的发生“连环相撞”交通事故,必然招致撞与被撞的至少三辆车的严重损坏、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必然需要保险公司到场查勘、定损,必然有汽车4S店修复纪录,必然有保险公司赔付纪录,也可能有交警到场勘验并且处罚。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文书、直接证据,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单、赔付单、汽车4S店维修单等等都是书证,它们都是证明力远远强于询问笔录的优势证据。
然而,公诉人并未出示该等优势证据------不是其疏忽,而是根本就没有。
5)证人是利害关系人
本案证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且发生了争吵。如果真的发生“连环相撞”交通事故,已经撕破脸皮的证人必不放过被告人。然而,并无相关证据。可见其证言不合实际,可信度、准确度值得存疑。
立法和法理都认为当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有利害关系时,证人所作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的证明力较低,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时不应采信。这是为了防止构陷、泄私愤等等不理性的或非法的行为导致冤假错案。
6)视听资料只证明“抓获”
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没有交通事故的声音、画面,不能证明发生“碰撞”“逃逸”。
7)被告人的辩解证明没有发生碰撞。
8)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不可能逃逸。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两次发生碰撞且第一次发生碰撞后逃逸,辩护人仔细查阅全部诉讼证据,证明这一重要事实的只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没有物证、没有视听资料、没有书证。如果确实碰撞,应当有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单、定损单、赔付证明,对于严重事故,应当有交警的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应有现场录相。然而,两起碰撞均未见此类较为可靠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品质不够、数量极少,不能说是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依法自行辩护不构成“认罪态度不好”
1、被告人于法庭审理时承认醉酒但否认发生碰撞事故,同时就“连环相撞”、“交通事故”“逃逸”等事实自行说明、解释、辩解、否认,是依法行使自行辩护权,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依法应对这种行为予以肯定、支持、保护。
2、醉酒驾驶与交通事故不是必然的、连带的、并行的关系,被告人的辩解内容符合案情和常理,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可信度。
3、公诉人就此给被告人扣上“认罪态度不好”的帽子,这种提法不合适、这种做法不合法。
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合乎情理和事实地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事实、证据进行陈述与辩解,就构成“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表现、不能从轻处罚,还有被告人敢在法庭审理时自行辩护吗?法律规定的被告人自行辩护权何以得到落实?
四、基于事实和证据,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基本要求是对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的轻重与其罪行的大小相适应。即在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事实清楚,但是,被告人“发生碰撞事故”、“逃逸”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对醉酒驾驶行为十分懊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予以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谢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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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词范本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词要写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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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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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怎样的
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从起诉书中说明被告主观过失和客观事实不符合,从已有证据判断被告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于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认为对责任认定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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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哥哥由于整天都要出去跑车,每天都睡不够交,就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撞伤人了,现在伤者家属已经起诉他了,明天就要上法庭了,我哥哥问交通肇事罪如何辩护词咋样的?
[律师回复]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自我辩护词,辩护是刑事诉讼法的术语。自我辩护,是法院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享有辩护也就是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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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谓辩护词是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罪行而写的文书。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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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和同学参加聚会了,喝酒喝多了,就跌跌撞撞行驶,在拐弯的时候额其他车辆给撞了,甚至被交警给控制了,还需要做辩护,关于酒驾案件的辩护词怎样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徐某某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1.本案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2015年8月17日,被告于晚上20点30分左右临时与业务伙伴相约吃饭,并共同饮用了几瓶啤酒。晚餐结束后被告人驾车向住宿的酒店方向行驶,在临港区沙坪路被交警挡获,警察对其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测试,测试报告上所显示的测试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21点24分,前后时间大约一小时。由此可见,当晚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邀约他人饮酒作乐的故意,而是吃饭过程中临时起意饮酒,且选择了自认为“不会导致醉酒”的啤酒。
2.被告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在醉驾后并未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社会危害结果。被告人和其余两名同伴饮完3瓶500的啤酒后即结束了饮酒行为,并没有失去理性增大发生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3.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这一点已经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并且在《起诉书》的量刑建议上,也认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辩护词,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我的一个朋友在夜店当酒托,最近卖假酒让举报了,现在不知道怎么判刑,问一下卖假酒抓住会判多少年,请问生产销售假酒案件辩护词是啥,辩护词范本 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生产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补侦的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补庭,情况,辩护人根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生产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二、除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列明被告人有犯罪未遂、从犯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外,辩护人还要补充以下几个意见:
1、《起诉书》中认定生产伪劣产品的货值为516.76元,这一认定不正确。正确的应为229615元。
从本案所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前5天才来到该制假烟窝点做饭,如果将公安机关所查获的所有制假产品的数额认定为张的犯罪数额,很显然对严重不公平。正确、严谨的做法是,应当将制假窝点每天的包装环节生产量计算出来,根据本案的证据,无法反映每天将散子烟包装成条烟是多少,建议将包装的条烟价值914475元除以生产的天数20天,得出每天包装环节生产的条烟价值45723元。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张生产伪劣产品的货值总额应为229615元。
散支烟价值1087041.75元,只能针对生产假烟的老板以及管理人员,而不能计算到被告人张头上。其原因
(1)、本案是生产假烟的包装环节,不包括生产散支烟环节
(2)、在张参与之前就已经购买散支烟,也即购买散支烟的行为超出张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对此张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购买散支烟的行为属包装假烟生产环节的预备阶段,张根本没有参与。
(4)、本案第
三、第四被告人没有参与购买散支烟的预备阶段,只是打条码不是也没有计算吗?打多少箱条码,计算多少箱货值。据此张应计算货值为,参与天数乘以每天所打包装价值量,即应为229615元。
2、本案未销售系未遂犯,按市场价,即假烟真假,比照已销售既遂犯,按销售价,事实上假烟成交价是假烟假价。两者比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计价货值要远远高于既遂的计价货值,导致责任轻重颠倒,显失公平。鉴于此,望合议庭考虑本案数额犯与目的犯未遂与既遂的这一不同量刑情节,酌情从轻考虑。
3、被告人犯罪时间短,作用小,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通过会见张,他对辩护人说:“我开始认为只做饭,既不参与生产,又不参与销售,更没有参与获得利润,只拿元应得的劳务报酬,没我的事,事后被抓,在公安干警的法律知识的教育下,才意识到自己也跟着犯罪了”。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主动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4、被告人张是初犯也是偶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更小。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既不是直接的生产者,也不是直接的销售者。主观上是被欺骗来做饭的,事先并不知道为生产假烟的人做饭,仅仅是为了获得一份糊口的工作和报酬。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之日,张从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或报酬,而本案所生产的假烟也没有流入到市场上去,对消费者无任何损失。故张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也小,且从没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和偶犯,建议合议庭对此情节也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属于从犯,且为犯罪未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建议对张免除处罚或使用缓刑,以给被告人一个公平的判决,同时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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