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代征绿地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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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代征绿地土地使用税是不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在我国代征绿地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吗?

一、在我国代征绿地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吗?

1、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占用土地的面积。道路和绿地都是公用面积。

2、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1、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2、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在我国代征绿地土地使用税是不需要缴纳的,一般来说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的,应该属于有偿性占有特点的行为税。针对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已经其征税标准,相关法律条例是做出了明确规定的,根据大中小城市为标准以及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来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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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 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金库和省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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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政府在批次报地(把农民手里的地报给上级批准收为国有土地) 的时候给上一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交的土地款项,交了后这些土地才能当地政府使用。而土地出让金是当地政府把已经得到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即拍卖)给开发商或工厂时,受让人(开发商或工厂)交给当地政府的土地使用费。这两个相当于你买东西,先把东西低价买回来,再把东西高价卖出去,自己得利一样。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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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公园绿地需要缴纳吗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 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若属于单位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属于企业厂区内的绿用地,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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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用地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税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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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0%-30%)〕×
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但个人所有的地下建筑用于居住的,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
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在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人基本上都是国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由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纳税,如果拥有使用权的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2、按年计算,分期交纳;
3、土地使用税一般以土地使用证书上的面积为准;
4、纳税单位无偿使用的,要交税,免税单位使用的,免税;
5、申报注意事项:关于网上申报问题:这要看看你是哪个地区的了,每个地区网上申报的系统不完全一致。比如河北省,河北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是一个模式。自己研究一下,不是很难,或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核心咨询一下;
6、申报流程问题:网申申报流程也是根据征管法所开发的,按照征管法的流程办理就不会错,尽管程序不一样,但流程都是一致的,都会符合征管法;
7、填报报表问题:每月固定报表,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报表等。临时报表,当然更简单了,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不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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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缴纳土地使用税怎么进行缴纳?
征收的耕地被征收满一年起才会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他毕竟是属于耕地,是属于集体里面的使用地,因此一般情况,如果这个土地是当事人自行承包用于农业,或者是林业或者其他生产业的,通常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除非是他把这个土地的承包权又转让了出去,才会按照刚才提到的方式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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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征用乡村盐碱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并缴纳契税,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另外项目因多种原因暂停建漫,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吗?
[律师回复] 按照土地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证也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不按照土地证来进行确定使用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转让方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时签订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务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观点认为,上述法律条款是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所依据的相关理论,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契约加登记原则。在这种模式下,登记行为与债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登记行为只是物权取得与转移的证明,其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确定在标的物登记之时,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这种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是对土地使用权权属变动所作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登记行为而不是债权合同。如果转让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结果是出让方无法履行合同,而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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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征地税怎么缴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土地税如何缴纳 根据1988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作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此之前,许多城市一直是征收土地使用费,征税法规实施后,收费的做法即停止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城市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租住公有住宅的住户不交土地使用税,居住自购的商品房住宅、私有住宅者都应依法缴税。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更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地差收入在国家、单位、个人三者间的分配,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的实际占用(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征收。购房者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仅仅是住宅外墙皮以内的建筑面积,还包括院、公共走道等等。业主分摊住宅楼宇的占地面积计税,税额的测定和分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测量,取得科学的依据,通过立法执行。为能使住户合理地负担税赋,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城市规模的大小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按每平米税额计算,大城市 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期标准为半年、一季等等)。税收工作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缴纳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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