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动撤诉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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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浩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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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自动撤诉的情况包括原告没有到庭或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等。夫妻一方打算离婚,态度比较坚决而对方不配合,当事人可以起诉。离婚案件不同于普遍的民事案件,关系到双方的根本利益,如果开庭后法院发现原告没有到场,传唤也没用的,则会自动撤诉,不予受理。
离婚自动撤诉的情况有哪些?

一、离婚自动撤诉的情况有哪些?

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原告起诉离婚但是未到庭,法院按照撤诉来处理的,并不限制被告再起诉离婚诉讼,被告可以立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该受理。

除了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视为原告人撤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1、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2、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3、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视为申请撤诉。

二、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被告拒绝出庭的法院会缺席审判,如果夫妻感情却以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后,双方就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出庭,如果被告没有出现,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而原告不去或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法院按照撤诉处理。这属于自动撤诉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撤诉,必须是原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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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动撤诉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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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法院自动撤诉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案法院自动撤诉的情况包括:原告无理由到场,拒绝到庭;原告拒绝预交诉讼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到场等。这三种情况都是属于不需要进行判罚,就可以直接认定原告需要撤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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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哪些情况下可撤销合同可以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可撤销合同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
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
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
(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根据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
(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掌握显失公平制度还要搞清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同时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不存在这种情况。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本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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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依法的传唤,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按时出庭的,或者在没有经过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就中途退庭的,一般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对案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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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信息录入错误。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在撤签或变更合同时要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2)买受人变更。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需要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3)违约纠纷。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需要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4)房屋质量有问题。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要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才可变更合同; (5)贷款未获批。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需要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6)意外情况急需资金。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购房者需要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7)面积误差大。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可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后变更合同; (8)法规另外有规定。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也要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才可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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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不能撤诉的情况是什么
法律上规定的自诉案件不能撤诉的情况是撤诉的这种决定是因为受到了逼迫,此外,就没有关于不能撤诉的其他规定了,因为只要刑事法院还没有正式作出判决,在此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都是可以撤诉的。如果是证据不足的话,法院一般都会直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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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撤诉条文规定了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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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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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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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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