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免除的情况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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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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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受害人自己故意行为,从而造成自身人身或者财产遭受了损害的。此时可以免除机动车驾驶者一方的责任。2、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了交通事故,从而造成自身损害的,此时也是可以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免除的情况都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责任免除的情况都有哪些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具备如下事由,可免除机动车驾驶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损害应自己负责。

二、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事故责任:

(一)追尾

(二)逆行

(三)倒车

(四)溜车

(五)开关车门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的责任,一般是由交警作出划分。若是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进行复核,而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确定了事故各方对此次事故需要承担的责任之后,那么根据责任对应的赔偿比例,再来计算应该就此次事故作出多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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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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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中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免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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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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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
2、约定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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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中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免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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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民法原理,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债务。但债务的转让,使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与主合同的债权转移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除合同主体的变更之外,还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主合同的变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而保证人所保证的是原合同的债权债权关系。对于变更后的主合同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亦即保证人未对新的合同同意保证的自然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还歉延期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中就有类似的规定。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仅在一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以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状态;另一方面,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若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当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后,保证人无法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包括向人民申请支付令)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若债权人权为一般的主张债权,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不同的在于;在一般保证期间,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申请仲裁,其保证期间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对保证人产生保证责任的效力。若债权人仅对债务人请求履行,而末对保证人请求履行的,保证人免责。因此,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入主张权利的则不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另外,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仅要求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如债权人书面的通知,保证人书面的承诺或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履行协议等,而没有如一般保证中必须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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