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拍卖与诉讼标的额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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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判定拍卖的金额是否超过诉讼标的时首先要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还应考虑迟延履行利息等方面。如果法院在进行查封拍卖时超过了诉讼标的后也是需要及时阻止,如果说是因为超标的额查封造成的损失,那就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具体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院查封拍卖与诉讼标的额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一、法院查封拍卖与诉讼标的额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1、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首先应当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其次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判断被查封财产是否超过执行标的数额

2、当事人提出超标的查封的,人民法院不能单纯从标的物的评估价格看,还应考虑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种税费执行费用拍卖佣金、拍卖标的物过户费等,以及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认定

3、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

4、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应当结合债权不断增加、司法拍卖时可能存在流拍降价等因素,对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适当从宽掌握

5、被查封的商品房虽系在建工程,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对外销售的,其价值应结合周边商铺销售价格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等因素进行参考确定

6、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键是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至于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财产的问题,属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二、拍卖特点

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如果企业和公民在经营或者无力承担债务后,法院也是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以及其他的所有物进行查封并进行拍卖的,在进行查封前也是需要先将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进行评估,同时也是会按照评估的金额进行查封的,如果超过了诉讼标的额进行了拍卖后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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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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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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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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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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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9
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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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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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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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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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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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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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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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余下全文gt;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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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在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最高人民曾于3月17日,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5月,试点陆续开始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审判资源配置方式,为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程序的修改积累实践经验。一个简单的案件有时能拖延一年甚至更长,一方面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本次修改民诉法,在总结经验,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增设了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减少了诉累,公平与效率兼顾。
婚姻家庭类案件中,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标的额较小,身份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简单的案件,实用小额诉讼程序速裁制,更加方便、快捷、经济地解决争议。上海高院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结合上海先已开展的小额速裁的试点经验及审判实际,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前就制定下发了《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先明确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确定了一个总的标准。即当事人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上海高院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上海市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的数据,公布1月1日至6月30日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为15000元人民币。同时,《实施细则》明确,涉及身份关系、确权、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等9种情形,排除适用小额诉讼。《实施细则》确定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包括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原则上一个月内审结并且一庭审结、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等。对于此类案件的庭审过程,要求更加注重实质,在形式上采用相对灵活的办法,以突出其便捷、便民的优势和特点。
年1月15日,北京首个小额速裁一审终审判决,在海淀诞生。因被拖欠1万元借款不还追了一年半的一万元欠款,而到的市民刘女士,去了两趟,20分钟开庭,10分钟后领到生效判决。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小额速裁受惠第一人”。据主审法官陈建波介绍,北京目前的标准还是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其30%也就是22750.2元,这个数字以下的标的,目前都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此外,小额速裁案件还应具备两个条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属于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案件。
有3类案件不适用小额速裁: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案件,以及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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