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查封拍卖与诉讼标的额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1、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首先应当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其次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判断被查封财产是否超过执行标的数额
2、当事人提出超标的查封的,人民法院不能单纯从标的物的评估价格看,还应考虑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种税费和执行费用、拍卖佣金、拍卖标的物过户费等,以及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认定
3、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
4、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应当结合债权不断增加、司法拍卖时可能存在流拍降价等因素,对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适当从宽掌握
5、被查封的商品房虽系在建工程,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对外销售的,其价值应结合周边商铺销售价格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等因素进行参考确定
6、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键是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至于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财产的问题,属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二、拍卖特点
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如果企业和公民在经营或者无力承担债务后,法院也是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以及其他的所有物进行查封并进行拍卖的,在进行查封前也是需要先将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进行评估,同时也是会按照评估的金额进行查封的,如果超过了诉讼标的额进行了拍卖后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