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案件管辖地是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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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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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分割财产案件管辖地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夫妻双方在分割离婚财产的时候,经常因为分配不均发生纠纷,即使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也有闹出新矛盾的时候。这样,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准备好诉讼状及相关财产材料,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请求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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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分割财产案件管辖地是哪里?

离婚分割财产案件管辖地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可以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2、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3、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

4、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二、离婚怎么分割共同房屋?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综上所述,在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方面发生纠纷的情况很常见,如果不能和平解决,走司法程序,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离婚财产纠纷适用于民诉法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存在一方私下转移财产行为,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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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离婚财产的管辖地是哪里?
分割离婚财产的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是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21条,当中明确规定一般的地域方面的管辖,对于公民所提出的民事诉讼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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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请问离婚财产分割管辖范围是什么,我闺蜜和她前夫正在协商离婚,但是不知道财产应该怎么样分割才公平。
[律师回复]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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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案件管辖地在哪里?
离婚之后分割财产的案件管辖法院就是被告所在的法院。既然发起了起诉,那么在案件起诉的过程中就有原被告双方作为案件的主体,通常对于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是按照双方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均等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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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跟我的丈夫结婚后在外地开了一家公司但是最近我发现他跟一个女同事搞暧昧出轨了我想离婚,但是我要分公司的一半资产,请问下您关于离婚财产分割 管辖法院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四、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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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打离婚官司我想了解一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管辖法院的有关资料,我不懂需要找一下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一、离婚后还能因为财产起诉吗
(一)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二)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二、离婚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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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管辖在哪里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就算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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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要跟我老公离婚但是不知道财产怎么分割有什么规定,想问一下离婚后财产分割+管辖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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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管辖法院是哪里?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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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与妻子感情不好,双方打算和平离婚了,所以朋友想知道离婚后分割财产管辖地法院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把握当事人的“诉因”,是准确确定本案管辖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确立了民事诉讼的管辖。江必新大法官在其主编的《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指南》(下简称“《指南》”)第69页指出: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第
一,有利于公正审理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
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
三,有利于法院依法公正进行审理和执行。这些似乎与“诉因”无必然联系。但只要对照法条,我们就会发现,“诉因”直接对应着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显然,“诉因”为婚姻家庭纠纷等非财产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肖建国:《管辖制度与当事人制度的重构》)。因此,探寻本案的“诉因”,对解决本案的管辖至关重要。
  就本案诉争的财产根源而言,它始于A、B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辛勤创造。A、B共有上述财产的规范基础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当A、B离婚或离婚后就此财产发生纠纷时,A的“诉因”即离不开此,其当归类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景汉朝大法官在其主编的《民事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展开》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解析”部分指出,离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未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在离婚后针对前述财产的分配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有关的财产分配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原财产分配反悔而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而引起的纠纷也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至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我跟老公本来打算协议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不满意打算诉讼,请问离婚财产分割 管辖法院在哪?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因此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遇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以上是对离婚财产分割 管辖法院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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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起诉管辖法院是哪里?
离婚财产分割起诉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到经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举证后由法院来对离婚财产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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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说她的老朋友要离婚了,关于财产分割并没有谈拢,想知道离婚财产分割之诉管辖地是哪里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四、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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