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产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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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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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市场直接买卖。

{ArticleTitle}

一、房产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不论是银行还是其他各金融机构要求完全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1、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市场直接买卖;

5、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土地证;

6、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

1、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

2、申贷资料准备:借款人及抵押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包括本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收入证明、个人消费用途的相应合同、婚姻状况证明;以他人房屋抵押的,应提供抵押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权属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3、看房评估(或勘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

4、报批贷款: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报送银行审批;

5、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写(借款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签字、盖手印后,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公证;

6、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公证书到产权处办理抵押登记手;

7、开户、放款:借款人开立还款账户、银行放款至该账户(注:原则上只有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可用作抵押物)。

个人抵押房屋的,并不是只是把房屋抵押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就行,毕竟对方还是会审查抵押人的资格条件,若是个人征信有问题或者年龄比较大了,那么能够通过房屋抵押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比较小。而有些时候,可能房屋抵押属于二次抵押,这个时候银行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与此同时利率要求也会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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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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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回迁房抵押贷款吗
回迁房如果想办理按揭贷款必须具备以下三点:1、必须出示回迁协议来证明该回迁房性质是否受到政策限制。2、回迁房必须五证齐全。3、回迁房必须已经拿到房产证。仅有回迁证是不能贷款的银行才会再根据房主提供的其他材料来办理后续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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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要贷款,想将我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担保,我不会写合同,请问下有没有以应收账款为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的范文?
[律师回复]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 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一)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
(二) 。
二、本合同所称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合同。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确保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
二、甲方保证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基础交易合同合法有效。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保证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甲方将严格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交货等全部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对基础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与结算金额)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甲方保证,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会主张抵销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应收账款付款人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三、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项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留。
四、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货单以及记载或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电脑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五、若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其财务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六、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质押应收账款的登记与通知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根据乙方的要求将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应当向应收账款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办理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第三方妨碍
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应收账款进行没收、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拍卖,或者质押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应收账款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七条 专用账户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开立专用账户,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应直接支付至该专用账户,为乙方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且乙方有权扣划该账户内资金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在债务人全部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前,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专用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开户行:
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甲方应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将上述专用账户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要求其将全部应付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变更应收账款收款账户。
如果应收账款付款人将任何应收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款项以外的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甲方付款,甲方应将收到的款项付至上述专用账户。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违约,乙方有权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甲方特此同意:
(一)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
(二)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实现质押应收账款,并由甲方承担一切费用: 1.处分质押应收账款并取得处分所得。
以上就是以应收账款为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的相关范文,范文很好的展示了格式的内容,你可以参考该范文来拟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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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否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能否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不能,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就表明只拥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是不能被抵押的,除非是国家出让性质的土地等这些特殊情况。
1、《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三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4、一般来说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除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一并抵押。
特殊情况,可以抵押:
(1)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第36条规定:
第一款: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特别说明:现在我国正在搞试点,在试点地区,正在开展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如果当地正在搞试点的,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的。
集体土地使用证只有使用权不能向银行做抵押贷款的,没有的产权。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的土地是可以向银行做抵押贷款的。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1、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关于办理时间问题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登记。
3、关于集体房产证能否贷款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及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可以抵押贷款。
土地使用证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
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或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土地开发费,是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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