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征收方是否少批多占,未批先占?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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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界定征收方是否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的标准是依据征收方公布额征收方案与实际征收的土地的面积以及范围的符合程度进行鉴定的,如果征收方少批多占或者是未批先占的,被征收方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由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情况属实之后对征收方处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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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界定征收方是否少批多占,未批先占?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是需要制订征收方案的,如果征收的土地超出征收立案的范围就是少批多占,而方案未公布就征收的,就是未批先占。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2、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受什么处罚?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的征收方必须要有政府机关批准的征收文件,并且该文件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布,除了征收文件之外,征收方还应当出具相应的土地征收方案,后续实施的征收行为应当按照征收方案严格执行,不得超出征收方案的计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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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征收违法严重么?
未批先征收违法严重,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要征收土地的话,首先是需要经过当地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然后才能够进行土地的征收,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关于未批先征收违法严重么,这个问题有明确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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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的未批先建,应当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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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怎么办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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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占”合法吗?如何维权?
“未批先占”显然是不合法的,在遇到未批先占的情况时,被征收人可以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举报,并按照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调查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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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怎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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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怎样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理解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怎样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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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未批先占”该如何维权?
如果遇到未批先占的情况后受害人是可以向当地的政府机关提出举报,必要时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未经批准或者是采用欺骗或者是隐瞒的情况来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后,是严重危害到其他公民或者是国家共同利益的,所以是一定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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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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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解释“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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