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性质和计算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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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性质和计算方式是:正常情况下为自知识该行政行为的六个月内提出诉讼,但特殊情况下,如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纠纷可以在二十年内提出,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性质和计算方式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性质和计算方式是什么?

起诉期限的计算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正常情形下起诉期限的计算和非正常情形下起诉期限的计算;其中,非正常情形又包含三种: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存在紧急情况的。

1、正常情形下起诉期限的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被征迁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被征迁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提起诉讼。

2、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之起诉期限的计算

如上所述,正常情况下起诉期限以被征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作为起算点。若政府在征迁程序中,未给予被征迁人书面的告知,即“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该如何计算呢?对此,2018年2月8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3、未告知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在征迁程序中,虽然政府向被征迁人制作、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是未告知被征迁人诉讼权利或诉讼期限的,对于法律知识不足的被征迁人来说,其应享有的诉讼利益也受到了实质侵害。对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起诉期限自被征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紧急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迁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征迁人是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其可以即时提起诉讼。

二、起诉期限的性质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未使用“诉讼时效”这一概念,而是用“起诉期限”、“法定期限”的法律用语。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如2002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相比于诉讼时效制度,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法上特有的一项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起诉期限的认定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特别是在相关行政诉讼中的事项如果不有确定其起诉的期限,那么对相关事项的办理是有直接的影响的,如果超出了起诉期限的,司法机关是有权不予受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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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算什么单位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公司算什么单位性质?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二)公司以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公司清算时,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在公司资产之外主张债权
(三)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为一个。股东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四)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五)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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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性质形式有哪些分类?
遗嘱的性质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等,根据不同的遗嘱介质还有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等,遗嘱的有效性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有效遗嘱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相关证明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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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质证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和方式有哪些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条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 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 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 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 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 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 具备以上“三性”之 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二)质证的形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 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 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 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 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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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质证期限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质证期限的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质证时间应该由法官根据案情和具体情况来定。由双方协商并经认可,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民事诉讼质证技巧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力很强,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谋略。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方可能出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方举证时,记录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自己的辩解意见,这样自己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双方都有的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而且对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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