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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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在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当中的内容都应该有双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赠与的这块土地的位置、面积,对地上附着物也可以进行详细的约定,受赠人的义务,这块土地的市场价值,土地的用途,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清楚的事情。
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赠与使用权上地的位置、面积。

(3)赠与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4)受赠人负担的义务。

(5)土地增值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6)土地用途。

(7)违约责任

(8)解决纠纷的方式。

(9)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

(10)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

(11)双方法人印章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

(12)原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条件。

二、土地使用证有什么用?

1、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将会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1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3、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赠与合同本身就不是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确定的,因为赠与行为是单方面的,比如当事人决定把土地使用权送给自己的子女的话,一般不会去征询子女是否同意无偿的接受土地使用权。所以合同的内容主要是赠与人自己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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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赠与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赠与人):乙方(受让人):丙方(担保人):
根据相关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无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无偿赠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地块概况
甲方赠与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亩(小写______亩),其中赠与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亩(小写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赠与宗地界址图》。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种植用地。
3、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土地手续及政策协调。
4、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经正常程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赠送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6、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
7、甲方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8、在签订本协议之后的___日内,甲方必须与乙方一同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9、在缔结本协议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10、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
11、本合同的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1
12、本协议经签订生效后,未曾违约,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收回土地。
1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1
1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6、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两份,
17、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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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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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土地虽是归集体所有,但当农村个人之间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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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处理解决。当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复议解决。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土地确权行为,即属于政府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复议方式解决争议。
(五)行政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对有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由于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当事人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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