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工伤待遇由谁来进行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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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注销了,工伤待遇一般还是由原先的工作单位来进行承担,但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的,那么就应该由工伤的部门来进行承担所有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了还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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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销了,工伤待遇由谁来进行承担?

公司注销工伤人员待遇一般还是由原单位来进行处理,但只要在注销了之后向保险部门提供了相关的证明,那么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两类工伤职工(即: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两类工伤职工以外的其他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其中对在职5至10级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公司注销步骤

(一)、清算

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

(二)、登记

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分别去以下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相应账户注销:

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

2、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

3、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

4、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营业执照

5、开户行: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质监局: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

7、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本身可不上交)。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注销之后,说明公司就不会存在了,但对于劳动者的工伤待遇那么公司的负责人还是必须要全部的进行承担下来,而且注销之前的公司是会把所有的赔偿都屡清楚了之后,才能宣布注销,这也是为了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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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如此规定的原因是因为职业病诊断、鉴定与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密切相关,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不仅需要病人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更需要调查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而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这些资料,大量与职业危害相关的材料都需要由用工单位来提供。因此,本条如此规定,理顺了各方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效率。   
二、《暂行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此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工的工伤问题的具体责任到位,保障劳务派遣工的人身权益;不但将工伤保险责任首先归位于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也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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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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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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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毕竟,在这种情况之下是属于社会保险需要赔偿的范围之内,毕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的话,劳动者已经购买了社会保险,所以这其中就包括有多少赔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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