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担保合同是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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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3、没有经过法人授权或者超过授权范围的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情况下,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担保合同是无效

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5、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以下情形下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注意,这条规定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则有所不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只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对于保证人来说,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骗保仅仅构成了欺诈,按照民法典应该是可撤销的合同,但民法典显然是考虑到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试图矫正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倾斜,但却未考虑到保证合同基础关系可能的有偿性,以及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难谓完全合理。不过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民法典应当优先适用。

10、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

11、主合同债务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无效。

注意,适用本条的前提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该事实,债务人的欺诈只能作为保证人签定合同的动机,不影响保证的效力。

为他人提供担保了之后,往往需要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有些时候可能也是签订保证合同。作为债权的担保人或保证人,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担保或保证作用。但是在签订担保或保证合同的时候,若是存在上述几种情形之一,那么就会导致担保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因而,当事人若需要签订此类合同,一定要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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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1、除反担保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二、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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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无效有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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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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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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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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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主合同无效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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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担保人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37条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虽然李某父母在后来补签了姓名对抵押条款进行了确认,但借据中的抵押行为无效,且原被告非同村村民,原告也无法通过抵押取得该房屋,原告在抵押人未签字的情形下出借借款,在将近一年后到借款人家中找抵押人补签姓名,原告存在明显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两抵押担保人应对李某的借款承担李某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责任。
二、保证人的责任
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担保方式、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被告刘某的保证期间应自原告向被告李某催收借款时计算。《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案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需要。
一、抵押担保人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37条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虽然李某父母在后来补签了姓名对抵押条款进行了确认,但借据中的抵押行为无效,且原被告非同村村民,原告也无法通过抵押取得该房屋,原告在抵押人未签字的情形下出借借款,在将近一年后到借款人家中找抵押人补签姓名,原告存在明显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两抵押担保人应对李某的借款承担李某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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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担保方式、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被告刘某的保证期间应自原告向被告李某催收借款时计算。《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案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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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合同,担保人有担保义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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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签名伪造担保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日,山东省茌平县人民审结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因担保人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名,被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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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审理中,王某对担保合同提出异议,认为担保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写,并要求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经鉴定,担保合同上王某的签名的确不是王某所签写,茌平县人民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该信用社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签定合同应显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合同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的担保合同没有王某签字认可,自然该合同对王某就没有约束力,王某也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易受控于被监督者,权益缺乏相对的保障性。三是现有的法规条款过于原则,掌握和操作有一定的难度有些法规条款随着形势的发展又显得“力不从心”,很难把监督制约功能完全渗透到对“一编著通俗的法律教材、办法制手抄报、开设法制诊所、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方式,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强化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此同时,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切合青少年实际,制定方把手”的权有权作出拒绝履行表示的理由。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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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无效合同的担保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效合同的担保协议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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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后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效力】什么是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但因欠缺合法性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内容或目的违法,它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国家不承认也不保护这种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例如,担保合同无效完全是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导致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则过错完全在债务人,责任应完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什么叫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效力】什么是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但因欠缺合法性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内容或目的违法,它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国家不承认也不保护这种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例如,担保合同无效完全是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导致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则过错完全在债务人,责任应完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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