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工程项目违约金如何开票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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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项目违约金开票的规定是在合同还没有履行之前违约的话是不需要开票的,合同履行过程当中违约的话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法律上当然也没有规定工程项目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一般都要结合项目工程的造价款来计算违约金。
法律规定工程项目违约金如何开票

一、法律规定工程项目违约金如何开票?

1、合同履行前违约:由于没有发生经营行为,故不需要开具发票。

2、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价外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与合同金额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因此可以与合同金额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对方,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工程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三、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综上所述,由于违约有可能发生在项目工程的各个不同阶段,所以对于开票的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的。而且作为公司财务部门的这些工作人员,最好也要适当的了解一下国家税收制度方面的一些基本常识,如果连开票都不会开,公司财务也不可能能管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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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货物违约金开票吗?
对于货物违约金是可以开票的,但这种开票已经算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那么开票的话是可以与合同的金额一起开增值税发票的,但是在开的时候必须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开票的方式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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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2013年施工的项目,业主由法院强制支付了工程款及部分违约金!请问这种工程项目的违约金需要开发票吗?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或者是收据!
[律师回复]
1、打开开盘软件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到开票软件当中,点发票管理,进入到发管理界面点击发票填开选择一下要填开的发票种类(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
选择后双击图三带有发票号的小暗条,这时打开的就是发票界面了。
2、进入开发票界面后先填写上面的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企业税号)此两项为必填项。
接下来选择货物和应税劳物名称,当鼠标放在这一栏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个小放格点选择你卖出的货物,或付出的劳物名称,填好数量,单价,金额自动出来。
有些行业比如物业公司须要在备注栏填写出租地址!销售行业不备注栏不须要填写内容。这时一张发票就填好了!
3、最后一步就是打印了,点击上放的打印出打印界面后点打印就可以了。
注意:
1、打印机里放入的发票号要和开票软件里的发票号是一致的;
2、打印机放发票的距离要调试好,打出来的发票不能出格,压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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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别人签订的一份工程联营项目现在发现对方已经违约了,工程联营项目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
(1)、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生纠纷后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方丧失了工期顺延权。因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若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此外,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因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这属于承包方无法克服的情况,如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有违公平。
2、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处理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因为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建筑法所规定的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其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并无必然联系,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3、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处理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5)、违约的时间长短。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金额一般较大,现阶段建筑行业的利润率较低等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有规定,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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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是否要开票?
合同违约金可以开票,当然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合同当中所约定的一些事项来进行一些方面的规制,我们民法典当中的114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了,违约金它是一种补偿类型的,因此补偿的对象是合同当中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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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购房违约金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购房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对于购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如下: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在此特别提醒采取按揭付款方式的购房者,为了弥补损失,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发现利息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应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两个问题是: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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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项目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一、买卖合同违约主要表现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对于这两种违约,如何计算索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索赔上,往往各说各的理。
二、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赔偿计算标准一种是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另一种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三、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赔偿计算标准一种是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另一种是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总之,在遇到买卖合同违约时,因为对于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计算方法还是要要视情况是属于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或者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来定。要选择适应自己现实情况的计算方法,这样才能达到正确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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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违约金能够开票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还款违约金能够开票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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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约解除合同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如果对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确定已无能力履行,则应赔偿对方损失;
2、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按财务管理规定的经费项目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接受违约金的一方,应首先将此款用于弥补企业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压对方货物及款项的办法来充抵违约或赔偿金。违约责任不能单方确定,要经双方确定,或由仲裁机构及人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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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规开票违约责任有哪些?
总之,合同违规开票违规责任该由谁承担,您应先根据对方是虚假开票还是一时疏忽,合同上的双方交易是虚假还是真实这几个方面来判断并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是双方交易存在的情况,对于发票对方是善意取得,则不予追究;若是虚假开票,则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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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这段时间签订了一个工程项目,我们担心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所以想问一下工程项目合同履约一般会出现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目前履行工程合同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是:
1.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程度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加强管理和防范措施。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合同双方承担责任: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依法对原来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即在履行合同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实施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变化,而不得不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做出修改、订正、删除或补充。合同变更一经成立,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就应解除。合同变更是在条件改变时,对双方利益和义务的调整,适当及时的合同变更可以弥补原合同条款的不足。
  合同变更一般由工程师提出变更指令,它不同于《示范文本》的“工程变更”或“工程设计变更”。后者是由发包人提出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1)合同变更的理由
  1)工程量增减。
  2)资料及特性的变更。
  3)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4)工程的删减。
  5)永久工程的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2)合同变更的原则
  1)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变更程序,依法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2)合同变更要经过有关专家(监理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的科学论证和合同双方的协商。在合同变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而且由此而引起的进度和费用变化得到确认和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实行。
  3)合同变更的次数应尽量减少,变更的时间亦应尽量提前,并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提出,以避免或减少给工程项目建设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4)合同变更应以监理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合同变更书面指令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凭据。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口头通知也可接受,但必须在48小时内,追补合同变更书。承包人对合同变更若有不同意见可在7~10D内书面提出,但业主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继续执行。
  5)合同变更所造成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如由于设计错误,设计所依据的条件与实际不符,图与说明不一致,施工图有遗漏或错误等,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变更的程序应符合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合同变更请求业主提出设计工程师提出承包商提出修改监理工程师审查
  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召集各方专家论证变更合理性 可行性 评价变更费用 进度事宜拒绝修改拒绝变更取消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谈判
  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汇报
  同意并落实费用监理工程师准备变更书
  监理承包商业主签字颁发工程变更书设计工程师准备变更设计
  
3.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的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并同时出具包括终止合同理由和具体内容的申请,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书面协议,宣布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经济承包关系。
  合同解除的理由主要有:
  
(1)施工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关系。
  
(2)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的主要表现有: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D,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发生将其承包的全部过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转包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合同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时,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违背合同
  违背合同又称违约,是指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项目经理在违约责任的管理方面,首先要管好己方的履约行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违约,应当督促发包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与之协商违约责任的承担。特别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对方违约的证据,以在必要时以此作为依据、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违约行为和责任
  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主要的违约行为和责任是:
  1)发包人违约: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
  
③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应赔偿承包方因停工、窝工、返工和倒运、人员、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己负责。
  
⑤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由于修理和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②承包工程的交工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③由于承包方的责任,造成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丢失或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处理原则
  1)承担违约责任应按“严格责任原则”处理,无论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事实,特别是有违约行为并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承)包人赔偿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双方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5)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6)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所产生的纠纷。
  
(1)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解决所发生争议、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1)和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过谈判和磋商,自愿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分歧和矛盾的一种方法。和解方式无需第三者介人,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经济损失扩大,有利于双方的协作和合同的继续履行。
  2)调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劝说引导,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法。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与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今后继续履行合同。
  3)仲裁,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并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仲裁须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节省费用,一般不会影响双方日后的正常交往。
  4)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发生争议后,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在其主持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力可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5)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外,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有效地解决方式,正在被广泛应用。比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有关“工程师的决定”的规定。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均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处理。工程师对争端的处理决定,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则工程师的决定即被视为最后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又比如在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桔皮书)中规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合同双方共同任命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RB)裁定。争端审议委员会对争端做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任何一方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无论工程师的决定,还是争端审议委员会的决定,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执行决定,另一方即可将其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仲裁。这种方式不同于调解,因其决定不是争端双方达成的协议;也不同于仲裁,因工程师和争端审议委员会只能以专家的身份做出决定,不能以仲裁人的身份做出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不同于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承包商与业主(或分包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应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先行和解,尽量取得一致意见。若双方和解不成,则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或行业,可由行业或部门的主管单位负责调解;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若调解无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超过一年期限者,一般不予受理。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的一项行政措施,是维护合同法律效力的必要手段。仲裁是依据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处理合同纠纷,责令责任方赔偿、罚款,直至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处理合同纠纷也可不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旦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和请示。因为仲裁和诉讼必须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名义进行,由企业作出决策。
  
(2)争议发生后履行合同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只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6.合同履行的评价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对从投标开始直至合同终止的整个过程或达到规定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合同管理评价,其评价内容有:
  合同订立过程情况评价。
  合同条款的评价。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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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社会人心险恶,稍有不慎就会翻船,我最近在做一个项目,想知道合作协议中违约条款有哪些,请解答一下项目合作协议违约条款的内容
[律师回复] 合作协议中不一定要写违约责任,但为了防止纠纷,建议还是要将违约责任写清楚。
  写违约责任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在出资或协议增资方面。要看合伙人是否按时、足额地依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企业经营中决定增加出资的,合伙人是否严格按决定执行,然后据此规定对未履行这种义务者如何处理,如果由此造成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等。
  
二、在企业事务执行方面。要看当事人是否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是否越权执行企业事务,发生不履行职责或越权执行事务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如何处理,造成企业的损失是否以及如何由当事人承担。
  
三、在合伙人的操行方面。要规定合伙人如从事同企业的竞争业务,擅自与企业进行交易,单独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如何处理。对此类问题法律规定有处理办法,合伙协议应确定要否对这类行为作出更为严厉的规定(企业内部可以从重处罚,但不能罚过其责,由此损害该合伙人的合法利益)
  至于对违约行为的处理规定,主要是要求违约者承担或部分承担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停止或部分停止委托其执行事务的权力,以至对其予以除名等。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伙人不履行自己对合伙企业承担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多通过经济方面的责任来体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有关合伙企业法律不可能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十分具体,这就要求各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比较方便地执行协议,要求违约者依协议承担责任。
我想问一下违规项目行政处罚的具体项目有哪些?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因为违规项目被行政处罚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违规项目行政处罚的具体项目有哪些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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