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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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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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要有违法的行为而且也是属于故意的行为同时也有损害了他人事实的行为,惩罚性的赔偿一般处理是在赔偿的时候要比原售价高出三倍,如果不够500的会按500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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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

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

所谓故意是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

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

第一,故意违约,如《民法典》第577条第2款之规定。

第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

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

第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惩罚性的赔偿一般是必须要符合条件才能进行申请的,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也会按照构成的要件来进行侦查,只要条件一旦全部构成,必定就会接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售出产品千万不要用不合法的手段来进行获得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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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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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有哪些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
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什么通过以上规定的情形,还可以得出以惩罚性原则适用需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司法解释》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作为《司法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也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并不当然地适用于其他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的买卖纠纷。
(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中,前两种情形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第
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四,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在此之外,应该注意的是恶意违约的规定,而《司法解释》上述二种情形的规定则是规定的恶意违约的具体规定。后三种属于“欺诈行为”。欺诈,一般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在欺诈中,为了使他人了生错误,一般要作所谓不正确说明和陈述,它主要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为了吸引对方订立合同而对重要事实所作的一种不真实的陈述,从而使对方产生误解并遭受损害的行为。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做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是出于诚实地相信真有其事而作的,那就属于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一种叫做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欺诈应被告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并非出于诚实地相信有其事而作,则属于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高院司法解释所说明的后三种情形则指的是欺骗性的不正确的说明,也就是欺诈。《司法解释》中指明的后三种情形与《消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却是不同的。首先,《消法》中所称的“欺诈行为”是泛指的;而本《解释》中的欺诈是有特定范围的,即“故意隐瞒”某些特定的事实。另外,赔偿的标准也不一样,《消法》规定的是确定的,是“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本解释中规定的是“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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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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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四,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在此之外,应该注意的是恶意违约的规定,而《司法解释》上述二种情形的规定则是规定的恶意违约的具体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是购房者投诉热点问题,开发商往往单方面规定面积误差处理办法,不利于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所以到底发生商品房面积误差应如何处理,而且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系列的问题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他们会帮您更好的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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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符合上述5种情形的,卖房人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后,买受人还可以同时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仅限于该5种情形,其他违约或欺诈行为均不得适用。由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附加性赔偿,目的不在于传统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补偿损失,而是一种惩罚,故只能在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所适用的条件包括: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后发生的5种情形,必须是已经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在发生上述5种情形后,卖房人能够及时补救,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可实际履行,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例如: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卖或者在出卖后又抵押的情形下,如果开发商能够将抵押及时解除,则即使其确实存在恶意抵押的行为,也不应令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订立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但其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有效,也不应令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房二卖情形下,未实际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实际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则不能主张。与此同时,“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与返还利息、赔偿损失可以同时并用,且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一律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而是应有依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在一倍以以内自由裁量。同时,在自由裁量时还会主要依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所得利益大小、造成损失的大小、社会影响等来决定赔偿数额。当然,还会考虑出卖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甚至于买受人的经济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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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视的时候看到一群混混把卖小陈的车子给掀了,然后被判了惩罚性赔偿,想问下这个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公私混合法性质
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干预结果,尽管也有因无形损害而对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国家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预防的需要,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性。但惩罚性赔偿毕竟包含着为受害人提供慰藉性救济的一面,其主体双方本身地位平等,并且赔偿金又是支付给受害人的,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私法性。
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是否承担补偿民事责任,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至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则相对次要;而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其重要内容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至于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则相对次要。
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高低主要从两方面来确定;一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即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行为人希望发生损害后果还是预见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而未能避免。
最高的民事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是在承担补偿性民事责任基础上承担的增加赔偿责任,其用意在于涉及责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国家通过强制性手段对责任人财产施加损失以达到惩罚之功效。而补偿性民事责任一般并不有意识地涉及责任人的精神痛苦,它是严格按照民事主体平等性的要求来给予相应的救济。因此,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民事责任形式相比,其严厉性程度要高。以上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都有哪些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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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赔偿是需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2015年大修后规定得更明确、具体,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就像我们盖个房子至少要有四堵墙或四根柱子才行。一要有违法行为;二要有损害事实;三要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要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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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四,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在此之外,应该注意的是恶意违约的规定,而《司法解释》上述二种情形的规定则是规定的恶意违约的具体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是购房者投诉热点问题,开发商往往单方面规定面积误差处理办法,不利于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所以到底发生商品房面积误差应如何处理,而且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系列的问题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他们会帮您更好的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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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能诉诸‘十倍赔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
第二款的文义是有赔偿请求权者同时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民法上的侵权赔偿构成和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样,需要四个方面的要件、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详尽,应该说只要逐字读一遍,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不应再有不同的理解,为一千元。但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条文规定得显得简单了一点,但也不能说“本身根本没有提及损害要件。从其直观的语义来看,无需存在损害事实,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而该条
第一款规定的赔偿是需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2015年大修后规定得更明确、具体,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就像我们盖个房子至少要有四堵墙或四根柱子才行。一要有违法行为;二要有损害事实;三要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要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主观上有过错
商品房交易中,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有哪些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
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什么通过以上规定的情形,还可以得出以惩罚性原则适用需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司法解释》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作为《司法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也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并不当然地适用于其他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的买卖纠纷。
(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中,前两种情形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第
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四,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在此之外,应该注意的是恶意违约的规定,而《司法解释》上述二种情形的规定则是规定的恶意违约的具体规定。后三种属于“欺诈行为”。欺诈,一般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在欺诈中,为了使他人了生错误,一般要作所谓不正确说明和陈述,它主要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为了吸引对方订立合同而对重要事实所作的一种不真实的陈述,从而使对方产生误解并遭受损害的行为。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做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是出于诚实地相信真有其事而作的,那就属于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一种叫做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欺诈应被告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并非出于诚实地相信有其事而作,则属于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高院司法解释所说明的后三种情形则指的是欺骗性的不正确的说明,也就是欺诈。《司法解释》中指明的后三种情形与《消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却是不同的。首先,《消法》中所称的“欺诈行为”是泛指的;而本《解释》中的欺诈是有特定范围的,即“故意隐瞒”某些特定的事实。另外,赔偿的标准也不一样,《消法》规定的是确定的,是“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本解释中规定的是“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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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适用有哪些情形
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畴有哪些情况1、不当信用违约。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签署,然而在履行过程中,卖方却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这同样适用于卖方将房屋销售给第三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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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品房买卖中可不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所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吗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司法解释》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作为《司法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也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并不当然地适用于其他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的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适用惩罚性赔偿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中,前两种情形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四,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在此之外,应该注意的是恶意违约的规定,而《司法解释》上述二种情形的规定则是规定的恶意违约的具体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是购房者投诉热点问题,开发商往往单方面规定面积误差处理办法,不利于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所以到底发生商品房面积误差应如何处理,而且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系列的问题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他们会帮您更好的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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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惩罚性赔偿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九条规定了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5种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符合上述5种情形的,卖房人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后,买受人还可以同时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仅限于该5种情形,其他违约或欺诈行为均不得适用。由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附加性赔偿,目的不在于传统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补偿损失,而是一种惩罚,故只能在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所适用的条件包括: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后发生的5种情形,必须是已经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在发生上述5种情形后,卖房人能够及时补救,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可实际履行,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例如: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卖或者在出卖后又抵押的情形下,如果开发商能够将抵押及时解除,则即使其确实存在恶意抵押的行为,也不应令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订立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但其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有效,也不应令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房二卖情形下,未实际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实际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则不能主张。与此同时,“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与返还利息、赔偿损失可以同时并用,且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一律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而是应有依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在一倍以以内自由裁量。同时,在自由裁量时还会主要依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所得利益大小、造成损失的大小、社会影响等来决定赔偿数额。当然,还会考虑出卖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甚至于买受人的经济能力等等。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食品的标签,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能诉诸‘十倍赔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 第二款的文义是有赔偿请求权者同时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2021年《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民法上的侵权赔偿构成和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样,需要四个方面的要件、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详尽,应该说只要逐字读一遍,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不应再有不同的理解,为一千元。但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条文规定得显得简单了一点,但也不能说“本身根本没有提及损害要件。从其直观的语义来看,无需存在损害事实,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而该条 第一款规定的赔偿是需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2021年大修后规定得更明确、具体,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就像我们盖个房子至少要有四堵墙或四根柱子才行。一要有违法行为;二要有损害事实;三要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要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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