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安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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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安置,需要对宅基地进行确权,明确房屋产权,对于不合法手段取得的宅基地,依法不予补偿。政府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安置办法,有条件的可以另行批准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安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安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在实际生活中,农村房屋产权问题一直比较棘手,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变动大、情况复杂,有的省份和地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审批程序健全,登记档案完备。有的地方在农村用地及建房方面管理混乱、无序甚至无据可查。因此,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的认定没有一定之规,而是各地根据权属登记和用地、建房审批的现实情况进行掌握。一般来说,以下文件可以作为房屋权属来源的证明文件使用:

(1)房屋所有权证;

(2)宅基地使用权证;

(3)农村建房审批表或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统计、登记。

2、征收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因此,在征收时并非单纯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面积补偿,还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与当地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进行比较,看看是否一致。

二、农村宅基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目前农村一户多宅现象极为严重,这几大的浪费了农村的土地资源,所以国家正在通过宅基地确权、土地整治、宅基地有偿退出转让等方式来解决闲置宅基地问题,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合法一户多宅上的房屋也能够享受相应的补偿,不过多余的宅基地则不能够获得置换以及货币补偿,但可以享受到集体宅基地补偿的分配。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因为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会对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这就涉及到对宅基地的补偿。在宅基地拆迁安置中,要注意几个问题,弄清宅基地的产权,确定权属才能明确补偿款支付给谁。还要看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房,村民是否有一户多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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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的房子分小区安置房离婚怎么分,
[律师回复]
1、父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
例如: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夫妻双方分文未出但小产证上权利人一栏则记载了男方、男方父母三人的姓名。现夫妻俩面临离婚女方主张这房产中的三分之一产权为夫妻俩的共有财产。
父母给孩子卖房时应注意如果子女已婚父母为自己子女小辈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对小辈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办产权证之前作出且有证据证明最佳形式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产权证之后或在小辈夫妻面临离婚时才签订的赠与合同这实际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
2、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
男方婚前承租一套公房婚后将公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下使公有住房转为个人产权房但产权证上权利人的姓名仅男方一人。夫妻双方面临离婚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承租”的内涵是: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使用权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人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
3、婚后购房财产份额不等:
例如:夫妻俩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小产权证上载明男方的财产份额为60女方的财产份额为40现夫妻俩面临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
这涉及到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并规定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该书面形式是明确的、惟一的。
在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份额说明男女方对夫妻这一特定的财产即该房屋已经事先有约定。因为之所以产证上会明确房屋的份额房产交易中心是依据办产证时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来加以注明的。如果夫妻婚后购房产权证的权利人记载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没有明确、惟一的书面约定该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
4、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偿还:
比如说丈夫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50以抵押贷款50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妻子与丈夫共同偿还贷款而产权证则记载在男方名下。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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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该怎样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该怎样分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怎么分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分给个农户建房使用。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农民有使用权。只要是村集体的成员,只要分户,作为的一户,就有资格从村集体获得宅基地,这是我国长期的政策。
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就是:
①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②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③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所有权归村集体,资格权归农户所有,这就是前两权的具体含义也是长期以来的政策。
而此次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中新的地方在使用权的适度放活。这里我们将适度与放活分开理解。
城里人想用宅基地怎么办
如今城里人很多梦想能在乡下有块自己的地、自己的房子。但宅基地政策规定城里人是绝对不能购买宅基地的。但是在适度放活的要求下,城里人如果想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话,现在也有办法了。
举个例子来说:农民小王在农村有100平米的宅基地房屋,这个房屋被市民小赵看上了。如今的办法是:农民小王可以把自己对该块宅基地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以租赁的方式转给小赵使用,二人签订合同。之后城里人小赵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就能合法使用宅基地了。
很多朋友都在郊区租房租地度假休闲回归田园,就是这样办的。
宅基地流转虽然不能等同于宅基地买卖,但跟承包地流转一样,宅基地可以通过转租“使用权”的方式在市场进行交易,闲置宅基地的潜在价值终于可以发挥了。
该政策最直接的红利获益者无疑是这三类人:
1、家有宅基地的农户
对于这类人来说,赚钱的机会就摆在眼前了。有村民家里有闲置的宅基地,可以出租给做休闲农业项目的个人或者公司来获取分红;
还有的家里自己建了“小产权房”,过去卖小产权房国家是禁止的,但现在呢完全可以通过出售“使用权”的方式,只要你的房子不是违法建筑,就肯定可以赚钱了。
2、农村创业者
宅基地可以依法流转之后,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更方便了,开发项目更容易了。返乡创业者也可以通过租赁“使用权”的方式,做特色客栈、农家乐等。这样就不要再为申请地块而劳神费力了。
3、想买宅基地或者小产权房的人
比如有的人想到农村养老,但是过去一直苦于买不到宅基地,现在终于可以实现了。不过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别墅、私人会馆的口子不能开,因为宅基地流转要在“适度”的原则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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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农村宅基地腾退,我是被安置人,拆迁所得款项我能分得吗
[律师回复] 农村房屋拆迁怎么安置,这在各地的标准有差异,以北京市为例,需要注意遵循以下安置标准: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6.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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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申请村内空置宅基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用地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布无意见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加注意见、签名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国土所受理)。
三、审核。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所派员,
第一次到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
确认符合要求的,乡(镇)国土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
四、批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所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宅基地审批请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等文字材料严格审查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批准文件。
五、定位。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要将批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乡(镇)国土所派员,
第二次到现场,发放《村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勘查丈量,按批准的四至给宅基地放线,确定位置后,用户方可施工建设。
六、颁证。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所派员,
第三次到现场,实地检查,看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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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宅基地纠纷在法院立案的时候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宅基地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按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4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不属法庭管辖。另一类是因侵权或随意处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法庭管辖。
宅基地纠纷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伴生性,即宅基地纠纷往往同房屋纠纷、相邻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相伴生,立案时常常作为上述纠纷案的一项诉讼法请求。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单独发生而被单案。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立案时应当把握的问题
1、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原告应当是与争议宅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对该宅基地直接主张权利或因他人对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诉请人民保护的人。在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
2、对被告资格的审查。
(1)被告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全部或部分占有争议宅基地的人;
(2)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权人等。
3、是否属于主管的宅基地纠纷。
首先,审查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其次,审查有无其他不属于管辖的情况,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单位职工建造私房,职工为建房用地发生纠纷的。另外,最高人民(90)民法字第2号的批复规定:“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应向提出申请,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这一批复时应当把握,如果当事人所提侵权事项是处理决定未涉及的则应当立案受理。
4、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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