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屋拆迁时,住改非怎么补偿的?
“住改非”房屋,是指原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为住宅,但改做经营,且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鉴于其存在的普遍性,且商业用房和住宅拆迁补偿标准之间切实存在差异,对此类房屋如何补偿,是拆迁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明确要求各地对“住改非”房屋,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而结合实践中各地规定,针对“住改非”房屋性质的认定及补偿,大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依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2007年4月15日,颁布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二)有条件的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根据经营时间、是否取得合法证照:浙江庆元县发布的《庆元县E19-23东门巷地块“住改非”认定规则》规定,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近二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二、“住改非”合法吗
《物权法》赋予了所有权人对物享有绝对支配权,以实现物尽其用,只要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予以认可。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将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房,只是有些地方规定“住改非”前需征得相邻权人的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生产经营手续。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住改非”是合法的。
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规定不能将房屋改做生产经营用房,所以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经过相邻权利人的同意后是可以将居住用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同时也是在此房内可以办理生产经营的相关手续,那么在对住改非类型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也是会考虑到企业得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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