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死亡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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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租人死亡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出租人死亡的,应当由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进行租赁,相关义务也由继承人继续履行,具体情况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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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死亡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根据该规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据此,集体荒地的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租。村集体如想解除承包合同,可以采取协商的办法。

二、 继承人继承履行合同的条件

1、所谓'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应当是承租人死亡时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因此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是在承租人死亡不久搬入承租人房屋居住的,或是在承租人去世前曾经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共同居住,承租人去世时,已迁居别处,就不能作为'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2、承租人的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如果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合同的期限已届满。那么出租人当然收回房屋。若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续租用房屋,则应当与出租人以共同居住人的名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对于出租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租赁情况是否可以解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其继承人是有权继续租赁的,但也必须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是不可以继续租赁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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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他人损伤。在融资租赁情况下,标的物为用于交通的车辆,因之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融资租赁中,判断谁为责任承担方,依民法判例及学说,关键在于判断谁是经营者。判断经营者的标准有两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对车辆的运行拥有运行支配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是经营者,应对车辆造成他人损失负赔偿责任。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车辆运行拥有运行支配和享受运行利益权,因此,承租人应作为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尽管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收取租金,但租金只是其投入资金的分期偿还,并非是出租人获得运行利益,因此,出租人不负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都应该承担责任。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享有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质是出租人为保证其投资按期收回的一种抵押担保物权,承租人实际享有占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污染环境责任问题。如果租赁物造成环境污染是由于承租人过错造成则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缺陷造成,则由出卖人和生产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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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知识产权的受让方与使用者实际为承租人,故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若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则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的地位实质是为承租人融资买物,而且并不实际占有、使用物件,故发生侵权行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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