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根据该规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据此,集体荒地的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租。村集体如想解除承包合同,可以采取协商的办法。
二、 继承人继承履行合同的条件
1、所谓'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应当是承租人死亡时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因此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是在承租人死亡不久搬入承租人房屋居住的,或是在承租人去世前曾经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共同居住,承租人去世时,已迁居别处,就不能作为'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2、承租人的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如果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合同的期限已届满。那么出租人当然收回房屋。若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续租用房屋,则应当与出租人以共同居住人的名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对于出租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租赁情况是否可以解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其继承人是有权继续租赁的,但也必须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是不可以继续租赁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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