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判的国家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赔偿法》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国家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处其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从重处罚,判处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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