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东人数要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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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的要求是至少有2名普通合伙人。但如果是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话,则对于合伙人人数的要求在2-50人之间。所以,合伙企业的类型不同,对合伙人人数的要求也不太一样。
合伙企业股东人数要求是什么

一、合伙企业股东人数要求是什么

1、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2、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二是无限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有什么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目前,在我国合伙企业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企业。通过上文的介绍,可以知道合伙企业的类型不同,意味着对合伙人的人数要求也不一样。另外,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要求在其名称中必须要有“普通合伙”的字样,而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并无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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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东人数怎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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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股东人数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人数要求,《合伙企业法》中只是作出了最低的人数限制,即不能少于2人,而最高则并没有限制。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都是属于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他们都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其中的有限合伙人,则并不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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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东退伙要交税吗
对合伙企业的合格股东来讲在退伙的时候如果有投资收益的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就不需要交税。因为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不一定是企业资不抵债了,有些合伙人在退伙的时候还是可以取得之前的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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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问题
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问题指的是合伙企业是否具有向公司出资以取得公司股东身份的资格,探讨的是合伙企业(而非合伙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这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论题。对于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我国立法(主要指《公司法》)并未明确表态是否认可,理论界反对声音较多,而在实务中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已经广泛参股到各种各样的公司之中,因此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是亟待厘清的重要理论问题。考察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比较法基础可以发现,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几乎都已经直接或间接认可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认为合伙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股,而不是以合伙人名义代为持股。相比之下,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理论探讨无疑已处于落后状态。事实上,我国立法赋予合伙企业以股东资格已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实务上看,合伙企业已经广泛参与到公司的发展中;从理论上看,合伙企业具有成为股东的法理学基础、民法基础和公司法基础;从法律上看,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代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正式认可了合伙企业出资公司的行为。因此我国应当尽快认可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合伙企业有效成立、确定的权利行使人、在表明股东身份的文件上记载或者签章以及具有出资公司的意向或行为等。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同时由于股权转让、合伙企业解散、公司终止、股份被公司注销等原因,合伙企业丧失股东资格。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不叫股东,而叫合伙人。合伙人退出叫退伙。
二、普通合伙企业退伙执行《合伙企业法》以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三、有限合伙企业退伙执行《合伙企业法》以下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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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股东吗
合伙人不算公司股东。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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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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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退伙执行《合伙企业法》以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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