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与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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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是租赁物的产权人,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决定转让租赁物,但这种转让行为不会影响到原租赁合同的,善意第三人的意思就是,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某些合同,如果买方不知道房子已经租出去了,是不成立买卖不破租赁的。

买卖不破租赁与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与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在我们分别介绍了买卖不破租赁和善意第三人的概念之后,大家应该知道就算买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合同,但是这和承租人没有直接的关系,买方不能因为自己的不知情强行要求承租人搬走,第三人和房东签的合同对承租人来说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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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指的是什么?
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指的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可以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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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二、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
第三人)融资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
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融资租赁信托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租赁信托的概念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信托的概念是什么
融资租赁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不被禁止或限制流通的、适合于租赁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融资租赁信托是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租赁资产的来源以及出租人在各类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中所承担风险程度的一种描述。融资租赁信托并非是租赁的某种交易方式,而是表明参与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有谁这一状况。在融资租赁信托中,还可以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或售后回租等不同的交易方式。
2、融资租赁信托中的委托人作为资金提供者,属于自主选定的投资项目,因此自行承担投资项目的风险,同时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出租人只是代委托人运作管理,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而是收取一定的信托报酬。
3、运用信托财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即信托资金的运作方式为融资租赁。在资金运作上信托公司应按照租赁业务流程、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办理。
4、融资租赁信托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就信托财产而言,除了货币资金而外,还有动产、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就资金运作而言,融资租赁物包括制造设备、医疗器材、车辆、计算机、房产等,除了不动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外,都是可以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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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么?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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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行管理人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人的任职包括两类:一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立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二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1)清算组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成的清算组,并不当然具有管理人资格,人民可以根据破产申请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指定该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新破产法虽然规定了清算组可以作为管理人,但一般而言,新破产生效后,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只能适用于两类破产案件:
第一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前,已成立清算组的破产案件。新法实施后,原已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存在清算组,为了使破产清算工作具有连续性,在此类破产案件中可以保留清算组;
第二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后的政策性破产案件。在2020年之前,我国已经列入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还有2020家,这些破产案件不适宜由中介机构单独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管理,还需要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来主持开展破产工作。
(2)社会中介机构 由于破产清算工作十分复杂,牵涉面广,持续时间长,破产案件经人民审理终结后不准上诉等情况决定了管理人不仅要熟悉法律、精通破产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且要懂得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会计业务。因此,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执业律师或会计师等是破产管理人的必备前提条件。由他们担任管理人,既有利于破产事务的处理,同样有利于管理人制度的总结和提高。
(3)专业人士个人
在破产事务中,有些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数额较小,关系简单,对于这样的破产事务,由清算组或专业服务机构担任管理人似无必要。因而破产法还规定了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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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的概念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债权人的概念是如何的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分类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破产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债务人是享有破产债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
(1)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有权向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是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则享有表决权;
(3)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进行讨论,由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
(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应占的份额。
破产债权人的义务
(1)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停止申请对债务人的个别强制行程序和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
(2)债权人有义务遵守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履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3)对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批准的和解协议,债权人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在和解整顿期间,债权人非依和解协议不得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到期债务。
破产步骤中债务纠纷的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步骤中债务纠纷的概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是对债务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以清偿债务的金钱;二是用以交付的财产。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不论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债权、债务,都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而给付内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债权、债务额度的标的物。破产企业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即破产企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破产人财产。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务人为履行交付财产义务发生争议的极为少见,大多都是为给付意义上的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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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概念在民法里是什么?
所谓善意第三人也就是指不知道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在这样不知情的前提下出于善意接受了本来无权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当事人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人。这样的第三方是有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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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的概念和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经营性租赁的定义 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租赁、管理租赁或操作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租赁资产进行反复出租给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资产报废或淘汰位置的一种租赁方式。 国际飞机经营性租赁泛指融资性租赁以外的一切国际飞机租赁。通常是跨国承租人(航空公司)为了获得对飞机的短期使用权,而向专门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者航空公司进行飞机租赁。跨国承租人只按约定支付租金,并不承担飞机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飞机的维修、适航性等是由租赁公司或出租飞机的航空公司承租的,又被称为飞机的营运租赁或服务性租赁。 二、经营性租赁的法律规定 经营性租赁是《会计准则》对租赁所做的分类。《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第10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租赁会计准则同时又列出了以下五项具体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上述认定融资租赁的主要标准包括:优惠购买选择权所指的购价,只是象征性的,其实是一种名义购买价。在实务中,一般可按照低于5%(含5%)来掌握;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是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含75%);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是指90%(含90%)以上。 可见,按照我国现行的标准划分,凡是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低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90%的,都不是融资租赁,而是租赁会计准则中所称的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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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概念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是在有效的租赁关系当中租赁物所有权发生改变的,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并不受到影响,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而且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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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破产债权人的概念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权人的概念是能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人的概念是如何的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分类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务人是享有破产债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
(1)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有权向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是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则享有表决权;
(3)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进行讨论,由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
(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应占的份额。
破产债权人的义务
(1)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停止申请对债务人的个别强制行程序和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
(2)债权人有义务遵守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履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3)对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批准的和解协议,债权人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在和解整顿期间,债权人非依和解协议不得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到期债务。
破产债权人的概念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权人的概念是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人的概念是如何的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分类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破产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债务人是享有破产债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
(1)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有权向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是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则享有表决权;
(3)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进行讨论,由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
(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应占的份额。
破产债权人的义务
(1)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停止申请对债务人的个别强制行程序和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
(2)债权人有义务遵守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履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3)对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批准的和解协议,债权人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在和解整顿期间,债权人非依和解协议不得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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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么
明确“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的,视为受让人善意。物权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诚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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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购买了新车需要购买保险,所以对于第三者责任险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第三者责任险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以下几个档次: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3)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并非都需要进行登记备案,需要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分情况考虑。
(一)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中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是外国人,出租人就需要到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二)住宅用房对于住宅用房来说,暂时可以不登记备案,但为了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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