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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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房产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晚于房产上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是早于的,并且该租赁合同的一方并不是房产的买受人,即新房东的,该租赁合同就只能视为无效合同,此时订立租赁合同一方如果是造成损失的,就只能向原所有权人要求赔偿。

房产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什么?

一、房产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什么?

前提是不动产在进行买卖之前,不动产之上就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有哪些?

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

2、是否适用于“动产”。

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 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但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

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

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不动产的承租人如果在不动产的出售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此时由于不动产的买受人与承租人是同一人,那么就不存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问题,因为此时租赁合同已经归于无效,如果是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了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将多交的租金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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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租金通知提前多久?
买卖不破租赁租金通知提前三个月,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如果之后房东要将房屋出售,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房屋,并且,可以优先购买。作为房东,应当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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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子需要通知承租人吗,买卖不破租赁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卖房子需要通知承租人吗?
《合同法》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规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这样法律条款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的话,即使手续合法、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得该房屋。
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依其租赁使用权,可以对抗他人,其中包括作为出租人的所有人。在出租物买卖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买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作出此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顺利、安全地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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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转租人必须提前退租吗
买卖不破租赁交易中转租人不是必须要提前退租,这种情况取决于转租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当初原承租人和房东之间的约定,如果当初合同中也约定房子是可以转租的,那么买卖不破租赁交易制度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对转租人一样有效,这种时候转租人就不需要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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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杠杆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前提和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杠杆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前提和定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杠杆租赁和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方式,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它是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租赁方式,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
条件
1.具备真实租赁的各项条件;
2.出租人必须在租期开始和租赁有效期间持有至少20%的有风险的最低投资额;
3.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残值必须相当于原设备有效寿命的20%,或至少尚能使用一年;
4.承租人行使合同规定的购买选择权时,价格不得低于这项资产当时的公平市场价格。中国租赁市场还不很发达,实践中,租赁的形式多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和出售回租,杠杆租赁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垫付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小博大”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和费用低,因此,杠杆租赁一般被用于金额巨大的物品,如民航客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功能特点
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
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在还款方面,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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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能买卖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买卖业主住满5年后,可以成本价+银行利息购买公租房自住,其中成本价是指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综合成本,并交纳部分税费。购房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同时公共租赁房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需要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法制办《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三、公租房租金的标准
①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②家庭人口计算标准为:1人户按
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超生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除外);
③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④收入补贴系数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为
1.3;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9600元的,不含上述第
(一)点家庭,补贴系数为0.9;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9600元、低于或等于1560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0203元的,补贴系数为0.5;
(5)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203元、低于或等于20205元的,补贴系数为0.3。
融资租赁:“借鸡下蛋,卖蛋买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非常类似银行或厂商为消费者提供的大宗商品的分期付款,但不同的是引入了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要待租赁结束后才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通俗来说,融资租赁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融资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已成为当今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融资租赁自20世纪80年代初被引入我国后,经过20多年的发展,融资租赁企业已开始进入新的快速发展阶段,并让越来越多的人所熟识。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超过了150家。其中,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13家,具有外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100多家,具有内资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37家。这近150家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达到了500亿元。据业内人士保守估计,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每年的市场规模已经达到了2000亿元。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目前,融资租赁占整个租赁业30%~40%份额,我国工程机械设备采购量的40%~50%是用来租赁的,个别设备比例可以达到70%。融资租赁业务特别是工程机械租赁业务因为极具市场潜力,如今已成为中外企业展开角逐的领域,服务领域遍及电信、医疗、印刷、机床、交通运输等各个行业。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到目前,主要有以下4种主要形式。一是直接融资租赁,即单一投资者租赁,体现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融资租赁业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二是转租赁,是指由两家租赁公司同时承继性地经营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即由出租人
A根据最终承租人(用户)的要求先以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
B租进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转租给用户使用的一项租赁交易。三是售后回租,又称租租赁,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对承租企业而言,当其急需现金周转时,售后回租是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通过对那些能够升值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还可获得设备溢价的现金收益,对非金融机构类的出租人来说,售后回租是扩大业务种类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四是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无追索权货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项租赁交易。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投融资的中介,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设备市场之间,在投资者、银行、设备制造商、承租人之间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在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主要功能有四:一是融资;二是通过吸收股东投资,或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采取借贷、拆借、发债、上市等融资手段拉动银行贷款,吸收社会资金,促进投资;三是加速设备的销售和流通,更能反映真实的供求关系,减少生产企业在销售环节的应收账款和分期付款销售的风险,具有极好的促销功能;四是在货币—设备—货币之间,实现资产的物质形态与资产的价值形态的转换,大大加速不同形态资本的流通,具有很好的资产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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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前提条件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前提条件是不动产的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履行先合同义务,将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包括不动产上存在的租赁关系等如实告知买受人,如果是不告知的,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就应当由出卖人按照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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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在租赁期内卖房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房主在租赁期内卖房要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主在租赁期内卖房要怎么办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而终止,承租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可继续租用该房屋,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这一原则为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立法对这一原则也予以承认。但原赁合同继续有效须满足: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必须本来有效且合同期限未满仍然有效这一条件。原出租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后,在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不需要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在所有权受让时当然发生租赁关系。
要是在房屋租赁期间,房主将房屋出卖给他人的话,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此时购买人也是要继续履行租房合同中的义务的。毕竟租的房子也是安身立命之所,如果连房子都租不了,将困扰很多人。
房屋租赁最长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法律规定单位将房子出租给个人,协议约定期限为三十年。出租过程中,双方因矛盾闹上了,才知道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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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太长可以提前解约吗
买卖不破租赁交易过程中就算租期太长也不能提前解约,买方当初和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房东正常情况下都会把房子出租的这种情况和当事人介绍清楚的,如果当时就觉得租期太长的话,可以不签买卖合同,但不能和承租人提前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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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要签协议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一般需要签订协议。且该协议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而对方又不愿意协议解除,那就只能是缴纳违约金才能解除合同了。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按照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要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时间的话,那么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当事人之间经协商一致是可以续签的。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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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合法并且有效的。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被出租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转让给了其他第三人。3、出租的房屋实际已经交付给了承租人。4、所出租的房屋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是在房屋租赁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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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怎么办
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无论是将房屋出租还是将房屋出售都是房屋所有人的自由,但是当房屋在出卖之前存在租赁关系时,房屋的出售就会受到限制。因为租客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当承租人提出的购房条件与第三人购房的条件相同时,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卖给承租人。
二、出租人出卖房屋侵害承租人权益时怎么维权
根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负有通知的义务,如果因为出租人的原因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赔偿。然而,如果承租人未曾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直接要求出租人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而赔偿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只有在承租人确有行使该权利的意思,且提供与买受人同等的交易条件时,才谈得上其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问题。经审查房屋买卖已经过户且买受人为善意,驳回承租人的诉请后,承租人才能以出租人为被告提起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之诉。不应以未曾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一概驳回。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结果是强制缔结房屋买卖合同,使承租人能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租赁房屋。出租人擅自将房屋出让并过户给善意第三人,使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给承租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迫使其在租赁期届满后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以供居住,支出不必要的交易成本;间接损失则是使得承租人丧失了以买受人同等条件购买房屋的机会,从而因房屋市场价格波动失去可得利益。对直接损失,可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对间接损失,即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以承租人的请求为基础,结合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房屋过户登记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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