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新房主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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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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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新房主是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因为此时在该规则适用之下,租赁者和新的房屋之间已经形成了租赁关系,即使这个合同当中签订的双方主体并不是原来的人,他也应当继续履行原来租赁合同当中所规定的出租房屋的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新房主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

一、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新房主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新房主是应继续履行合同的,

1、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对于买受人继续存在,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无须另外成立租赁合同,买受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与承租人产生租赁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出租人。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买受人要一并遵守。

2、所有权变动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买卖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审判实践中,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主体变更的时间点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之规定,该时间点为房屋权利变更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

3、移转于买受人的权利。转移权利的范围为租金请求权;承租人提供的担保,如定金抵押金、保证金等;合同终止权。但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出租人地位的移转而受影响,独立存在。

4、移转于受让人的义务。租赁物继续由承租人使用收益,买受人负有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约定的用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买受人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买受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法律后果

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买受人是否知悉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权。但是,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上存在租赁关系,损害了不知情买受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的买受人可向出租人请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在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返还于出租人以前,原有的租赁关系仍对其存在。

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后果

出租人不再具有出租人的身份,无权以出租人名义向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也不得行使合同终止权。

在我们国家合同是不能够突破对第三人的限制的,这也就意味着原来约束的是谁,那么以后不能够超出这个范围来进行规定,但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下的新的房东就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仅仅是对于租赁者这一类弱势群体的租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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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当然可以变更的判断标准
  
1.因继承而发生的出租人当然变更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死亡的,则其地位一般由其继承人继承。虽然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这种变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为继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2.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导致出租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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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导致产生新的租赁合同的,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事实上,所有权的变更还包括赠与、互易等形式。审判实践中,新旧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新的租赁关系,该时间点就掌握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
  
(二)涉及承租人变更若干问题的裁判标准
  承租人的变更有三种情形:一是承租权的继承;二是承租权的转让;三是租赁物的转租。
  
1.承租权是否可以继承
  租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应当可以继承。但由于这种财产权的内容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赁中,对房屋的租赁关系到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问题时。因此,这种租赁权能否依一般继承法继承,学说有不同见解。持肯定说者认为,租赁权既然不是专属权,当然能够继承,而且这种继承应按照一般继承法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且其法定继承人无论是否居住在该房屋之内均非所问。而非属法定继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继承。否定说者则认为租赁权不能依一般继承原则继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灭。而应依照另一种法理,即日本学者所谓“家团论”来定其继承。按该理论,则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应构成一种家团。承租人与他人所订的租约,是以这种家团代表人资格而为家团的全体利益订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团也还不失其同一性,该房屋租赁合同应该仍然为该家团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续,并可以适当的人为代表而承继其租赁权。此外,还有持折衷说者认为,在有法定继承人时,由该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如有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该同居人也可主张继续居住权。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在这里所谓“生前共同居住人”并未有限制为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尽管在我国法律上不保护男女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但租赁房屋本身就是考虑到许多人道主义因素在内的,所以对其非法同居者也应同样对待,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而否认其继续租赁的权利。同样对于承租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亲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应该允许其继续租赁房屋。而且,我国《合同法》既未以与承租人有法定继承关系为继续租赁合同的当然条件,则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未主张继续租赁合同的,不能当然发生其承受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效果。
  
2.承租权是否可以转让
  租赁合同虽然主要是金钱关系为主的双务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关系的可能。如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虑租金之外,还会考虑到承租人的品行、爱好、个性等等特点,喜欢清静的出租人一般不会同意容易喧哗的承租人租赁其房屋,而大多数出租人更是不愿与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以免给自己招来许多麻烦。所以,承租人原则上不能随意转让其租赁权,除非租赁合同中对此另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让租赁权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权的,出租人可以此为理由终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转让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害的,出租人还可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3.涉及转租行为的若干问题
  ()转租的一般条件
  转租是指承租人在并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又出租给次承租人的情形。转租关系中原出租人仍称为出租人,承租人则称为转租人。而转租之标的物,既可为原租赁物之全部,也可为原租赁物之一部。由于租赁合同较注重人的因素,因此,次承租人对租赁物如何使用、收益,也直接会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许多国家立法对转租都有限制。如《日本民法》第612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的承诺,使第三人为租赁物的使用或收益时,承租人得将其契约解除。《德国民法》第549条也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允诺,不得以租赁物之使用、收益委于第三人。尤其不得将物转租。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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