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工伤复发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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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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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辞职之后工伤复发的话就不能够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但天津除外,天津市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规定的是即使员工当初已经领过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旧伤复发的这种情况如果确实和工伤有关,工伤保险机构依然需要支付部分医疗费。

辞职后工伤复发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一、辞职工伤复发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职工离职之后,旧伤复发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仅天津市旧伤复发医疗费超过原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部分,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复发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待遇:

1、工伤复发员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员工工伤复发,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员工工伤复发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复发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享有工伤康复待遇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复发员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1)员工工伤复发后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享有护理待遇。员工工伤复发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员工工伤复发经确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有权安装辅助器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工伤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

所以,员工即使在之前领取了所有的工伤待遇,我们也不建议员工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如果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可以在用人单位继续从事其他的工作,或者当初被单位辞退的话也会领到一笔补偿金,但离职之后的旧伤复发,这需要员工自己承担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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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所享受的待遇分两种情况: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有已经取得了伤残军人证的复员转业军人,他们在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旧伤复发的相关知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治疗后确定病情痊愈,医疗终结,终止停工留薪期,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目前限定两类人员:正常缴费参保单位中已认定的工伤职工和患职业病职工;符合“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并已经办理核定、认定、鉴定、清算等有关手续的工伤职工和职业病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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