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除生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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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合同解除的生效时间要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已经生效了,或者说以通口头通知到对方的那一刻开始解除合同,就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什么特别强制性的规定。
买卖合同解除生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买卖合同解除生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

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

二、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哪里?

1、在签约阶段,促使对方全面准确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谨慎签约。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因签约人估计不足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签约一方或双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守约人的利益受损引发纠纷的情形。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双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2、在履约阶段,可促使对方积极履约,并在对方有违约情形发生时,及时确定违约责任,必要时可采取有效措施,使守约方损失降至最低。

因合同中有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约定,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如果明确具体,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时,可以迅速确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守约方损失降至最低。如果守约方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下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纠纷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相关条款直接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防范诉讼举证不利及败诉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因没有约定相关违约责任条款而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时,违约方只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对该实际损失当事人还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这里就存在一个加重守约方举证责任问题,无形中给守约方索赔增加障碍,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一些实际案例当中,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违约方带来的损失,而在诉讼中难以胜诉。

4、违约责任的约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当明确约定金额或计算方式、赔偿范围等,使索赔有具体的可操作依据。

有时,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整个买卖交易已经正式完成,双方履行了全部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合同会自动解除的,这也得根据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及合同解除的原因分析。有些买卖合同可能是通过司法途径解除的,那解除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判决书生效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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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后解除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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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开发商既构成根本违约,又构成欺诈的情况(其中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有3种),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况时,购房者可以要回款项的最高额为已付购房款加上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再加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损失,即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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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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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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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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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贷款买卖合同解除后,银行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准备资料。 个人首先准备好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客户的身份证、户口薄、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有配偶的客户,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如果是抵押贷款的客户,需要出具抵押物的产权证;如果是免担保贷款的客户,需要提供良好的信用记录。 2、办理申请。 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客户可以到银行或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操持贷款申请向银行交验相关资料和客户交纳各项费用后,客户需要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并以此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 3、货款审查。 如果是购房贷款,首先由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申请进行初审,如果合格则由银行进行最后的贷款审批;如果审查不合格,则银行将退回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所收取的费用。 4、办理其它法律手续。 除合同之外,客户还需办理一些法律手续。如果是抵押贷款的客户,客户需要在银行进行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和备案,以备将来查询。 5、银行放款。 客户的相关手续料理完毕之后,银行会根据对借款人的评定,进行借款审批或者报送上级审批。然后,工作人员会告知客户贷款数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相关细节,并签发贷款指令,将贷款项划入客户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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