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财产分割清单需要列出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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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起诉书财产分割清单肯定是需要列出来的,而且对于共同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都需要写明清楚,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才会按照这份清楚来进行分割,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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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起诉书财产分割清单需要列出来吗?

需要列出来;

列的清单有共有四大项,其中第一项存款最好明确有多少存款,存放在何处。第二项,住房应归谁所有,得取决于住房的性质。如果该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你主张归你所 有,那你得补偿对方一定的金额。第三项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自然归个人,没必要列。而且这一条过于宽泛,空洞,没有实质的内容。第四项居家物品中锅碗瓢勺、衣物、被褥、家具等价值不大,没必要列。

二、离婚起诉书范文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之后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如果双方协商不下来的,是可以进行起诉解决的,但起诉也需要把所有的财产如实写清楚,而且还要把债务孩子抚养权都写在起诉书上面,这样子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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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离婚时财产明细清单,主要是就离婚双方当事人待分割的共同财产所列的清单,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私家车、私有房产、珠宝首饰及其它财物。通常到法院立案时,法院会给当事人提供格式化的空白财产清单表,包括财产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项内容。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但也有为了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同时也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在填写离婚时财产明细清单时,种类、特征和数量必须客观、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坐落地,物品存放处,存款账号真实,物品现在的使用人不得隐瞒所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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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告诉我离婚的时候发现法院对于女方更加照顾,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第
一、男女平等原则。
  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第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第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第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第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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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内容列举清单: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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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拆后赔偿清单应该写明强拆物品损失的名称、单价、数量、总价等,要是拆迁户的房屋符合强拆标准,那拆迁户是不能够追究拆迁方强拆自己房屋的责任。若是依旧不知道被强拆后如何列赔偿清单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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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最近在学习协议的,但是,我对于财产分割公证协议书是怎样的,我不是很清楚的,谢谢
[律师回复]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财产分割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当事人申办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 、所需分割的财产权利凭证,如存款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三 、财产共有凭证,如离婚后对原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购房合同书等。对共同继承的遗产分割需提供继承权公证书等。
四 、财产分割协议文本,可以自己提供,也可由公证员代书。
五 、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证明,如因离婚而分割共有财产应当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等。
申请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除需准备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杜凯律师,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一 、对于分割情形,不同共有类型有不同要求。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二 、对于分割份额,优先按照共有人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共同共有的视为等额享有。此外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还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分割和偿还方式。
三 、对于分割的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共有的财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事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四 、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因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该遗产的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五 、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六 、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机构、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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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他人财物清单需要列出,因为如果要通过诉讼或者是协商的方式解决的话,那么必须要弄清楚损坏了哪些财产,然后需要赔偿哪些。主要就是如果通过诉讼途径的话,那么这也是作为一项依据,学校在民事起诉状的后面列出来相关的赔偿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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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起诉状;
2、结婚证书;
3、身份证;
4、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
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二)规范书写起诉状。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这里,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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