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有没有犯罪原因?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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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失犯罪也是有犯罪原因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犯罪也是一种犯罪事实类型,导致过失犯罪显然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过失犯罪有没有犯罪原因?

一、过失犯罪有没有犯罪原因?

(一)部分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因受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与经济因素的影响,对公民的法治理念教育和普法宣传不够深入,造成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的认识不足,结果导致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此类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占到40%以上。

(二)企业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放松安全管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不以企业大局利益,长远利益着想,过分追求短期利益,不遵守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放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不足,是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首要原因。

(三)个别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漠视国家人民利益。在实践中,某些行业的主管领导、官僚主义严重,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越权越级行使职权,甚至徇私枉法,见利忘义,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生产者开绿灯,事实上充当了违法生产的保护伞,结果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11、11”矿难案件,在未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情况下,负有检验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复工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致使煤矿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生产,导致了瓦斯爆炸。

(四)政府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和政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紧张,再加上利益的驱动,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机关把罚款当作生财之道,或者弥补办公经费不足,随意执法,或者对一些安全隐患消极应付,甚至不管不问,使法律失去了原有的威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从而导致过失犯罪的发生。

(五)对过失犯罪内在特性、生成机理、控制对策的深入研究不够。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而对过失犯罪生成机理、控制对策的研究不够深入,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实践需要不相协调,使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可靠的理论支持,也是影响到过失犯罪有效防止的原因之一。

以上就是过失犯罪的相关原因及相关条件,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还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但对于过失犯罪的犯罪事实应当按照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原则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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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障,目前,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对信用经济还没有发挥其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导致失信成本或法律处罚的风险成本过低,这是信用恶化的根本原因。对企业失信违约行为进行的“象征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远比失信的收益少的多,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3)利润的驱动与失衡。随着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市场经济理论的申张和利益原则的确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收入最大化急剧上升为社会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企业利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体制、政策、法规和道德建设上的暂时缺陷和错位,违反市场经济中“法制”和“信用”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合理又不合法地追求致富,疯狂侵吞社会财富,滋生出形形的经济犯罪现象。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上普遍存在众心理、攀比心理、怕吃亏心理也是造成信用缺失的重要诱因。

4)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困难。企业失信并非全部是由于利益驱动、信用意识差的人为因素造成,也有相当多企业失信是由于客观的、外部环境原因。从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的信用恶化现象分析看,国有企业由于资金缺少或不足,往往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赊购生产资料,同时,它又有以下游企业为信用为基础,赊销自己的产品。于是,企业之间形成了“债务链”,一旦其中一个企业或数个企业的支付出现问题,就会带来相互拖欠性的债务危机,即“三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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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t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t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t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t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t  例如,2000年9月,杭州市某房地产企业与该市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价值3500万元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先由房地产企业支付25%的工程款,总计875万元。合同签定后,房地产企业发现该建筑公司存在严重的债务问题,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25%的工程款,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而该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并以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上诉要求支付违约金。经调查审理,认定该建筑企业因在以往多处建筑项目中违规带资施工,导致公司资金无常运转,存在严重的财务风险,丧失了商业信誉,判决房地产企业的不安抗辩权成立,该建筑公司败诉。从而使房地产企业免受巨大的经济损失。t  不安抗辩制度的构成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要防止当事人滥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负担两项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主张不成立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危险。t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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