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因受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与经济因素的影响,对公民的法治理念教育和普法宣传不够深入,造成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的认识不足,结果导致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此类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占到40%以上。
(二)企业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放松安全管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不以企业大局利益,长远利益着想,过分追求短期利益,不遵守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放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不足,是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首要原因。
(三)个别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漠视国家人民利益。在实践中,某些行业的主管领导、官僚主义严重,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越权越级行使职权,甚至徇私枉法,见利忘义,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生产者开绿灯,事实上充当了违法生产的保护伞,结果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11、11”矿难案件,在未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情况下,负有检验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复工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致使煤矿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生产,导致了瓦斯爆炸。
(四)政府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和政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紧张,再加上利益的驱动,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机关把罚款当作生财之道,或者弥补办公经费不足,随意执法,或者对一些安全隐患消极应付,甚至不管不问,使法律失去了原有的威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从而导致过失犯罪的发生。
(五)对过失犯罪内在特性、生成机理、控制对策的深入研究不够。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而对过失犯罪生成机理、控制对策的研究不够深入,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实践需要不相协调,使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可靠的理论支持,也是影响到过失犯罪有效防止的原因之一。
以上就是过失犯罪的相关原因及相关条件,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还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但对于过失犯罪的犯罪事实应当按照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原则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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