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概况是否需要注明?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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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概况是需要注明的,因为在进行动产方面的抵押的时候将原来的动产上面所存在的一些债权债务的话,都必须要表明清楚,这样的话才能够取得对方的信任,在实现抵押的过程当中也不会出现一些争端,必须要讲清楚。
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概况是否需要注明?

一、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概况是否需要注明?

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概况是需要注明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民法典》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民法典》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在当代社会,比如说购买房屋的时候,需要向银行来进行贷款而贷款必须要通过一定的信用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抵押或者是担保,当然了,无论是哪一种抵押的方式都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这样的话对于双方来说可以提高一个信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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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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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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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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