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参保人员变更办理指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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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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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办理条件,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成都社保参保人员变更办理指南

成都社保参保人员变更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材料

1、单位名称、性质、地址、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相关单位基础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成都市社会保险单位基础资料修改表》。

(三)办理流程

单位填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由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修改单位基础信息,办理社保登记变更业务,并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成都锦城大道366号3号楼二楼办事大厅

咨询电话:028-61888166

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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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可变更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变更合同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 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法律行为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
①除斥期间经过。
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销权人的放弃。
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默示地放弃撤销权一般是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或者主动向对方提出履行。
(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
撤销权消灭后法律行为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
行使撤销权后,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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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主体变更是什么
1、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已经改变的现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2、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3、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裁判。
合同的变更须经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7条、第78条)。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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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是指什么,合同的变更应符号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合同的变更是指什么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二、合同的变更应符号哪些条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此外,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四)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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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个体参保人员网上自助办理社保业务操作指南
[律师回复] 推动全市社保经办工作朝着“智慧社保、法治社保、廉洁社保、平安社保”的目标加速迈进,实现全民参保质量、经办服务能力、社保民生福祉同步提升。个体参保人员网上自助办理社保业务操作指南个体参保人员注册、登录个体网上经办系统,可自助办理“个人续保、个人网银缴费、签订银行代扣协议、修改银行代扣协议、注销银行代扣协议、社保信息查询、银行代扣协议信息查询”业务。登录址:特别提醒:请个体参保人员按时按月足额缴费,以免影响相关社保待遇享受。
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即2011年7月及之后)中断缴费的不得补缴;若当年存在未按时缴费的,可在次年的公告期内(1-3月)申请补缴,逾期未缴费的,按规定不得补缴。
2、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市政府令第154号规定,个体参保人员未缴费超过4个月的不得补缴。中断缴费后,须从再次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才能按规定报销。
3、生育保险:按照成府函﹝2015﹞121号文规定,从2015年10月起个体参保人员不再参加生育保险。(即:2015年10月起,生育保险已中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单位转个体参保人员、新增个体参保人员均不能再以个体身份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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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指南
1、参保条件。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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