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发回重审程序主要是第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要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告不用再写起诉状,仍按一审程序进行,该举证如实提交证据,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仍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制度主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虽然比其他的案件来说是比较特殊而存在程序上的特殊点,但是毕竟其诉讼的过程还是比较一致而在发现一审有没有查明的情况,二审又不负责查清楚案件的事实就只能要求一审的法院继续再次调查,将案件发还就是主要的程序构成。